廊坊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廊坊市建设工程“龙河杯”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廊坊市建设局 2008-10-13 14:07:32
廊坊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廊坊市建设工程“龙河杯”奖评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建[2006]61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廊坊(燕郊)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提高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廊坊市建设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廊坊市建设工程“龙河杯”奖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廊坊市建设工程“龙河杯”奖评审管理办法》
                
廊坊市建设局
2006年12月28日


廊坊市建设工程“龙河杯”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多创精品工程,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建设工程。“龙河杯”奖为本市建设工程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廊坊市建设局负责本市“龙河杯”奖的评审工作。廊坊市建设局成立“龙河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龙河杯”奖的具体评审工作。  
第四条 申报参评“龙河杯”奖工程,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并须经工程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认可。申报参评“龙河杯”奖的施工企业,应为廊坊市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外埠进廊施工企业申报参评“龙河杯”奖工程前,应先取得廊坊市建筑业协会会员资格。
第五条 设立“龙河杯”专项奖励基金,基金来源主要从廊坊市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收取。
  第六条 本市每年对上一年度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组织评审一次“龙河杯”奖。评审“龙河杯”奖项的工程数量每年不超过15项。
第二章 申报标准和条件

  第七条 申报“龙河杯”的工程,在工程质量方面,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必须保证地基基础坚固、稳定,主体结构安全、耐久,确保抗震烈度设防和耐火等级,是内坚外美的精品结构工程;必须在保证工程结构优质的前提下,确保使用功能,装修质量和环境质量,并有技术创新,无质量通病,能经受微观检查和时间考验,是确保合理使用寿命的精品工程;必须达到节能设计标准,并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既要体现技术先进性和可行性,又要兼顾经济合理性和成本可行性。
  第八条 申报“龙河杯”的工程,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必须符合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并已取得廊坊市市级以上文明工地荣誉称号。
第九条 申报“龙河杯”奖的工程,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参建各方在该项目上不得有违反《廊坊市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
第三章 申报范围

  第十条 申报“龙河杯” 奖的工程,应符合以下规模:
  1、住宅建筑工程:单位建筑面积在3600平方米以上; 
  2、公共建筑工程:单位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上;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龙河杯”奖的工程,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复印件):
  1、《廊坊市建设工程“龙河杯”奖申报表》;(见附件一)
  2、工程质量创优计划和质量保证措施;
  3、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和工程结构质量评价意见;
  4、市级文明工地获奖证书;
  5、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和验收备案证明;
  6、无违反《廊坊市建设工程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证明文件;
  7、工程介绍光盘一盘和照片;(见附件三)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廊坊市“龙河杯”评审委员会每年四月上旬对上一年度申报“龙河杯”奖的工程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工作。初评通过后“龙河杯”评审小组将初评结果上报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评审结果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获“龙河杯”奖的工程由廊坊市建设局对获奖单位颁发奖杯、获奖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获“龙河杯”奖的工程由廊坊市建设局推荐申报河北省“安济杯”奖。
  第十五条 获“龙河杯”奖的工程,在工程竣工决算时,建设单位应采取优质优价,奖励比例应控制在工程造价的3%~5%。
  第十六条 获“龙河杯”奖工程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在下一年度工程投标中按有关规定免一次资格预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在工程评标过程中按有关规定给予加分。
第七章 评审纪律[/align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机密,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评审专家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否则撤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要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对工程初评评价结果,初评小组及其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align=center]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起实施。

  附件一:《廊坊市建设工程“龙河杯”奖评审实施细则》
  附件二:廊坊市建设工程“龙河杯‘奖申报表
  附件三:廊坊市建设工程”龙河杯“奖申报资料中光盘和工程照片的制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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