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直及中央在甘单位人事处,各监理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2005]第278号)及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度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207号)精神,现将我省2005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注册条件:
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严格按照《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 src="/UpLoadFolder/doc.gif" border=0>
(建设部第18号令).doc(可下载)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
1、监理工程师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注册工程师聘任合同》;
3、申请人所在监理单位出具反映申报人员监理业绩和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证明材料,并报所在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厅局主管部门审核后签注意见,同时填写申报注册人员一览表;
4、监理单位于2005年6月13日至17日将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初审,过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1、监理单位向注册中心提交的注册报告;
2、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的注册申请;
3、《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4、《注册工程师聘任合同》一式两份;其中申请表及合同按新表格式填写,表格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统一印制。
5、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三证验证后退还并附复印件各两份存档)、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并附复印件各两份;
6、聘用单位出具并经主管部门签注意见的反映申报人员监理业绩和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证明材料一份;
7、反映申报人员在职的有关证明:专职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兼职人员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外聘的证明材料一份;
8、若申报人员不是在原获取资格单位申报注册,还应出具原单位同意其在新聘用单位注册的证明;
9、申请人如果是在执业资格证书获取之日起超过两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10、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近三个月内体检有效);
11、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1张,照片后须注明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及工作单位;
13、注册费:每人240元。
四、申报要求:
1、各监理单位要严格按地方或部门的隶属关系申报注册,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注册。
2、国家行政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3、同时具有二个或二个以上资格的人员,所获资格只能注册在同一单位。
5、今后对这方面的工作及有关问题,请各单位及时浏览相关媒体及以下网站:
五、变更注册:
1、各单位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注册工作可同时办理,按照建设部各有关文件的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况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监理工程师调换监理企业;
(2)监理工程师职称或专业发生变化;
(3)监理企业名称变更;
(4)监理企业撤并、合并等。
2、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注册申报材料和要求除以下几条外,其余和初始注册相同:
(1)填写《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表格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统一印制);
(2)原注册单位出具同意其到新单位注册的证明;
(3)交回原注册证书和印章(以前没有印章的在今后继续教育后补办);
(4)跨省变更注册的还需出具原省注册机构同意其到现省注册机构注册的证明。
六、补办注册证书:
1、注册证书不慎遗失或损毁,可以申请补办证书:
(1)由本人写出遗失或损毁原因,并在省、部级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2)填写“《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补发申请表”(表格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统一印制),由本监理企业予以证明;
(3)持申请表、登报公告、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上报注册中心。
申报注册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
地 址:兰州市静宁路305号建设大厦十三楼
电话;0931―8470716
联系人:吴宝龙 梁 梁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