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 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

来源:青海省建设工程招标交易网 2008-10-09 13: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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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王东进
                                           (2003年12月9日)

同志们:

  今天,国务院六部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专门就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着力解决当前突出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安排部署。这次会议非常及时,非常重要。解决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劳动保障部门责无旁贷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按照这次会议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扎扎实实地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下面,我就劳动保障系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心和紧迫感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已经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广大农民工进入建筑业,不但促进了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而且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建筑领域存在的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造成一些地区建筑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拖欠工程款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严重性,已越来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由此引起的农民工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同志曾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今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对制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强调要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分工,并要求从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这个问题。这不仅充分表明国家对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而且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奠定了基础,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国办《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到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要从时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群众利益无小事”要求、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整治高度出发,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要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迅速行动起来,扎扎实实地做好解决拖欠职工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有一名领导同志专门负责这项工作,明确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要根据《通知》要求,抓紧研究制订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清欠计划、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务求每个阶段的清欠工作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确保实现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目标。

  二、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工作力度,迅速开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集中检查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是保证《劳动法》和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重点解决建设领域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今年9月30日,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从定期清查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确保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来源、规范建筑业用工行为以及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考虑到“两节”将至,一些企业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可能会更加突出,11月5日劳动保障部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的通知》(劳社厅函[2003]489号),决定从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月1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国办发94号文件和落实国办发1号文件与劳动保障部的两个通知结合起来,迅速组织开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集中执法检查,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对建筑企业、在建工地的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必要时通过媒体曝光,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及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从源头上确保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抓好集中专项检查的同时,还要不断强化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以及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在日常巡视检查工作中,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要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起畅通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监督机制和社会舆论氛围。

  三、标本兼治,注重治本,积极探索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仅靠开展监督检查很难彻底解决问题,必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注意加强对拖欠工资典型单位拖欠原因的分析,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在认真研究解决拖欠工资的治本之策、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上下功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加强经常性监管,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逐步从源头上解决发生拖欠工资的现象。

  (一)规范建筑业用工行为,严格劳动合同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内容;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用工管理,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严厉查处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减少和防止因非法用工产生拖欠工资问题。

  (二)逐步建立和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情况,研究制定建立企业欠薪报告或欠薪预警制度的具体办法,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定期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和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有欠薪苗头的企业,要及时提出预警,指导和帮助企业加以解决;对存在重大拖欠或恶意拖欠隐患的企业,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避免酿成事端,影响社会稳定。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逐步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记入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结合起来,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创造条件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用信息共享。目前一些地区对少数严重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已采取了清出当地建筑市场的措施,效果比较明显,值得各地借鉴。

  (三)在有条件的城市积极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制度。深圳等地的实践表明,实行欠薪保障制度是一种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办法。一些沿海城市和内地的中心城市可以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欠薪较为严重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指导在建筑行业率先建立这项制度。

  (四)加强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关于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文件精神,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减少和避免出现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帮助农民工学会通过正确的方式和合法的渠道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国办《通知》为契机,进—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合力,把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不断向前推进,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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