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检查表(试行)》的通知
建市[2002]17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营房部: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我部制定了《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检查表(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使用。各地在使用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一、《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检查表(试行)》说明;
二、
《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检查表(试行)》。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一:
《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检查表(试行)》说明
一、《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检查表(试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使用。其中:附表1~6分别按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出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部及有关部委规章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附相应处罚条款,是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的重点;附表7则列出无处罚条款的其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在检查时可根据地方法规、规章的规定增加相应检查内容。
二、对于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可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等多种方式。日常检查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全面检查或抽查;专项检查是针对一定时期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组织开展的检查;专案检查是根据举报、投诉以及上级交办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案件或案件线索进行的检查或稽查。
三、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检查表(试行)》中,“工程规模”一栏,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应填写建筑面积、高度、层数等,其他工程则填写长度、高度或生产能力等; “分包单位”一栏,应如实填写所有分包单位;“转包工程”一栏,是指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转包承揽的工程和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对需要另作说明的,可在“备注”一栏中填写或附页填写。
四、对于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二: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检查表(试行)
附表:
1.
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内容(建设单位);
2.
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内容(勘察设计企业);
3.
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内容(施工企业);
4.
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内容(监理企业);
5.
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内容(招标代理企业);
6.
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7.
其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内容(法律、行政法规等无处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