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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规法〔2005〕1242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公共排水泵站设施规划管理,我局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情况,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设施规划管理的工作意见(行试)》,经2005年12月5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设施 规划管理的工作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以下简称排水泵站)设施的规划管理,完善相关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确保本市排水泵站用地和设施按规划实施,预防洪涝灾害,保障城市安全,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排水泵站设施规划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编制 排水泵站专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市雨、污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和地区发展需求,合理制定本市排水泵站设施布局规划,并报本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二、排水泵站选址原则 排水泵站的选址应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业规划,尚未编制规划、急需建设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1、雨水泵站应靠近江、河等水系设置; 2、泵站的出入口宜沿城市次干道及以下等级道路设置; 3、结合城市公共绿地布局设置; 4、征询专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用地规模 根据《城市排水泵站设计规程》及本市有关规定,新建的排水泵站用地规模一般按以下指标控制:
注: 1、用地指标是指按生产规模及必须的配套管理设施(如:辅助间、变电室)和环境要求的用地面积。 2、排水泵站规模按最大设计秒流量计。 3、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4、中心城内排水泵站用地可按下限控制;郊区排水泵站用 地应按上限控制,若有特殊要求,用地可适当加大。 5、排水泵站的附属建筑一般包括管理用房(含控制室)和变配电间,建筑面积控制在100~300平方米;系统运营维护的管理用房另计。 四、排水泵站建设规划管理要求 (一)退让距离控制 退让距离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若尚无规划,则按下列规定执行: 1、退让黄浦江岸线距离,除已批准的规划要求外,不小于50米; 2、退让苏州河蓝线距离,除已批准的规划要求外,不小于20米; 3、退让一般河道蓝线距离,不小于10米; 4、排水泵站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小于3米; 5、排水泵站建筑退让基地边界距离,不小于5米。 (二)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控制 要严格控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排水泵站建筑(设施)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间距除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标准外,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设施(如:除臭曝气装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住宅、学校、幼托、医院等建筑的距离不小于50米。 2、与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小于20米。 3、征求环保、卫生防疫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布置形式 沿黄浦江、苏州河、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以及结合大型绿地建设的排水泵站,应采用地下设置的布置形式。 排水泵站基地内,绿地率应不低于30%。周边是绿地的,排水泵站的内部绿化应与周边绿化统一设计。 排水泵站的地面建筑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六、项目审批 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排水泵站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审理排水泵站选址时,涉及调整地区规划或专业系统规划的,应报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并同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七、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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