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人教[2004]6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部直属各单位,各有关社会团体: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精神,推动建设人才工作的开展,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建设部决定在全国建设人才工作会议上表彰一批建设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二、推荐条件 (一)先进单位
1、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强国战略和人才工作方针,开展建设人才工作成绩显著。
2、在建设系统领导干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等各类人才培训工作中勇于创新,措施得力,工作扎实。
3、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各类人才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
4、单位领导班子重视人才工作,人才工作机构健全。
(二)先进个人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在建设人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3、努力钻研人才工作理论,业务能力强,有比较丰富的人才工作经验。
4、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得到职工群众的广泛好评。
三、推荐程序 (一)各地建设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负责推荐。建设部直属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各单位直接向建设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建设部直属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中央管理的企业要按照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一)的要求,认真核实所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情况,并填写全国建设人才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表(附件二)、全国建设人才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附件三)一式三份,于2004年9月25日前报送建设部人事教育司。
(三)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对各地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复审后,由建设部审定公布。
四、表彰形式 经建设部审定后,分别授予“全国建设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建设人才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在全国建设人才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联 系 人:陈付、崔勇
联系电话:(010)68393100,68394517(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 邮编:100835
E-mail:
chenfu@mail.cin.gov.cn cuiyong@mail.cin.gov.cn 附件:1、
全国建设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2、
全国建设人才先进单位推荐表 3、
全国建设人才先进个人推荐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