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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规法〔2006〕350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机场规划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处、临港新城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行为,现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启用《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并对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一、“两证”编号纳入“‘上海城市规划信息共享平台’收件发证统一编码”系统,由市局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并发放。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类型号为U,《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类型号为V。 二、规划管理部门在发证时,应复制一份存档。存档件应加盖“此件由发证机关存档”章。 以上请予贯彻执行。 附件: 1、《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样本)》; 2、《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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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样本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关于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 编号:同许可证编号 (建设单位名称) :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核发 (建设项目名称) 临时建设用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申请表编号: ( ) 号),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本市城市规划及规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同意发给《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沪 地临( ) 号),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地位置: 。 二、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绿地、特殊用地。) 三、用地面积:约平方米(用地面积实值和具体范围以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为准)。 四、规划管理要求: 五、注意事项: (一)临时占用的土地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得本证后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可以申请延续本证有效期。届时未申请延期的,本证即行失效。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三)本证有效期为自发证之日起二年。期满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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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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