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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规法〔2006〕624号 各区(县)规划局、派出机构、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逐步缓解城市交通紧张状况,根据国家建设部、公安部的要求,结合本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一年内,按本规定的第二条范围有重点的确定一至两个建设项目,先行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试点工作。 由于该项工作在本市尚属起步,需不断总结、改进,请你们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