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市城市规划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上海城市规划 2008-07-16 08:11:20

沪规法〔2005〕1177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城市规划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工作规则》已于2005年12月6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上海市城市规划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工作规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城市规划行政法律文书的送达行为,确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概念)

    本规则所称送达,是指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简称规划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的各类行政法律文书送交管理相对人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适用本规则的法律文书包括:

(一)许可类文书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许可决定文书;

2、核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许可决定文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或许可决定文书;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许可决定文书;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构)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及许可决定文书;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及许可决定文书;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及许可决定文书;

8、《建设工程放样复验结论单》(包括:建(构)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

9、《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包括:建(构)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

10、《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乙级、丙级)及其许可决定文书;

11、准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决定文书;

12、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决定文书。

(二)不予许可类文书

1、不予许可的决定文书;

2、不予变更的决定文书;

3、不予延续行政许可期限的决定文书;

4、《建设工程放样复验结论通知单》;

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结论通知单》。

(三)特别程序类文书

1、延长审理期限的告知文书;

2、采用特别程序告知文书;

3、许可听证文书;

4、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文书;

5、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文书;

6、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文书;

7、主动变更行政许可的决定文书。

(四)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类文书

1、现场检查通知书;

2、询问通知书;

3、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

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行政处罚告知书;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延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8、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9、恢复施工通知书。

(五)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1、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告知书;

2、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3、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通知书;

5、行政复议延期决定通知书;

6、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7、终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8、行政复议决定书;

9、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六)其他需送达管理相对人的行政法律文书。

第四条(文书制作)

规划管理部门内负责文书制作的部门应在各类文书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书制作,并将文书交给送达经办人签收。

第五条(送达方式)

城市规划行政法律文书可采用以下几种送达方式:

(一)直接领取:是指根据规划部门与其约定,由送达经办人通知受送达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件人)到规划管理部门领取文书的送达方式。

(二)直接送达:是指对联系方式明确的受送达人,由送达经办人直接将法律文书送交收件人的方式。

(三)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法律上的理由拒绝接受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时,由送达经办人在有证明人证明的条件下,将应送达的文书留置于送达场所的送达方式。

(四)邮寄送达:是指对邮寄地址明确的受送达人,送达经办人将法律文书以挂号信的形式,通过邮局寄送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五)公告送达:是指由于受送达人身份地址不明确,或者受送达人提交的联系信息错误等无法联系的原因而不能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时,规划管理部门以公告的方式,将应送达的法律文书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第六条(送达方式的采用)

管理相对人可在申请书(表)中与规划管理部门约定送达方式。未作约定的,规划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则送达:

(一)许可类文书一般采用直接领取的方式,收件人不来领取的,采用公告送达;

(二)不予许可类、特别程序类、行政复议类文书一般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邮寄退信的采用公告送达,管理相对人主动前来领取的也属于送达;

(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法律文书一般采用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采用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管理相对人主动前来领取的也属于送达。

第七条(直接领取的程序)

直接领取的送达经办人为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

对应申请办理的许可事项,送达经办人应在收到需送达文书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受送达人在该许可事项申请表上记载的联系方式,告知受送达人在5个工作日内,派收件人携行政许可的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前来领取。

收件人前来领取时,送达经办人应查验受理回执和收件人的身份证。经查验后,送达经办人将需送达的文书交收件人,并请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送达经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受送达人,或受送达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派收件人领取文书的,应移交公告送达。

第八条(直接送达的程序)

直接送达的送达经办人为案件办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受送达人身份、住所地址明确的,送达经办人在收到需送达文书的3个工作日内将文书送至受送达人处,并交收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受送达人是个人的,应当送达本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受送达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该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留置送达的程序)

受送达人无理由拒绝接受对其直接送达的文书的,送达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请受送达人所在的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将应送达的文书留在送达人的处所,在《送达回证》上备注拒收事由,并由证明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邮寄送达的程序)

邮寄送达的送达经办人为案件办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受送达人身份、邮寄地址明确的,送达经办人在收到需送达文书的3个工作日内,填写《送达回证》后,将文书和《送达回证》交规划管理部门内负责邮寄的部门签收。

负责邮寄的部门应在收件当日用双挂号的形式进行邮寄。邮寄经办人取得双挂号邮寄回执凭证后,将邮寄回执凭证复印在《送达回证》反面,并填写《送达回证》邮寄经办人栏、送达日期后,交送达经办人签收。

邮寄退信的,应交送达经办人签收,由送达经办人移交公告送达。

第十一条(公告送达的程序)

受送达人身份地址不明确,或者受送达人提交的联系信息错误等无法联系的原因而不能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或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效时,案件经办部门的送达经办人应在《送达回证》上备注有关情况后,移送规划管理部门内负责公告的部门签收。

负责公告的部门应在收到需公告的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受送达人(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填写公告途径、公告发布时间,公告经办人、公告日期后,将《送达回证》交送达经办人存档。

第十二条(证件的送达)

??>规划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监督检查结论按规定应颁发许可证、资质证或合格证的,有关证件应与许可决定文书一并制作,一并送达。

  第十三条(送达日期)

送达之日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采用领取送达、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的,以收件人或证明人签署日为送达之日;

(二)采用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凭证的日期为送达之日;

(三)采用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第六十日为送达之日。

??>第十四条(存档规定)

??>行政许可案件办结归档时,送达回证应与案件材料一并归档。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规划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应按本规则予以送达。本规则实施后,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检查送达回证,一经发现归档案件无送达回证的,即应责成有关责任部门按本规则规定予以补送,并由监察部门和人事管理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参照执行)

??>规划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时,需就该许可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发出书面文件的,可参照本规则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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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回 证

文书名称

 

文书编号

 

受送达人(单位)

 

送达地点

 

送达经办人

 

 

送达方式

□直接领取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直接送达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邮寄送达

邮寄经办人: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留置送达

证明人: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公告送达

公告途径:

公告发布时间:           年      月      日

公告经办人签名: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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