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开发办)、房地局、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试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定期报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委托建设部信息中心承担房地产统计报表的催报、接收、汇总等具体工作,请各地将房地产统计报表直接报送建设部信息中心。
为提高全国房地产统计数据质量,拟于2005年4月上旬召开房地产统计报表汇审汇总会,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
康 颖 010-68393066,fdc@mail.cin.gov.cn
郭新安 010-68393575,gxa@mail.cin.gov.cn
附件:1.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试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2. 《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4年统计年报和2005年定期报表)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1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
继续试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函[2004]197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正式执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综函[2004]252号)收悉。经审核,为了避免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重复,制度中有关“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内容今年年报中暂不开展;为了使《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进一步改进完善,仍应继续试行,有效期至2005年11月。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各项年报资料于第二年6月底前提供我局投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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