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建设局、榆林经济开发区建设局、神府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各县(区)质安站,各招投标代理机构,各监理公司,各建筑业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榆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省外建筑企业进陕管理规定》和《榆林市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榆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榆林市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榆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对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榆进行登记备案审查
主要审查以下资料:
1、企业介绍信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指定的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任命文件,项目经理(或建筑造师)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项目部所承揽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的名单及职称原件及复印件;
6、相应的同类工程业绩证明材料(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备案资料等);
7、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材料;
8、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参加工程投标的证明;
9、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10、外省建筑业企业还应持有陕西省建设厅核发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单项工程投标登记书》或《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登记证书》;
11、企业注册地纪检或监察部门出据的廉政证明。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外建筑业企业不予办理登记备案。
二、建立市外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实行跟踪监督管理
企业信用档案主要记录所承揽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质量创优、安全达标、施工管理、市场行为及工程项目管理部进榆的工程负责人、项目经理(或建造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在岗情况等,通过建立市外建筑企业信用档案,切实加强对进榆建筑业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今后,市外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在榆参加建筑活动,并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榆登记备案:
1、施工现场安全不达标或发生一起四级以上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2、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进榆后擅自变更(或不坚持上岗的)工程项目部的工程负责人、项目经理(或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的;
4、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5、提供审查材料弄虚作假的;
6、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三、推行工程建设担保,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为了健全建筑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工程交易行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风险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从2006年起,在全市推行投标人投标担保、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工程建设担保的担保人可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也可以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其它企业法人。
对进榆中标的市外建筑业企业必须从今年起认真履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承包商保证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按期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工资而向业主所作的一种经济承诺。进榆中标的建筑业企业履约担保可以优先采用同业担保的方式履行担保,但同业担保的担保人必须是市内建筑业企业,且担保人不得为资质等级或注册资本金高于本企业的市外建筑业提供担保。除此之外,进榆中标的建筑业企业履约担保还可采取提交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代替担保,履约保证金应不低于承包合同价的5%。履约保证金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必须存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实行专户储存。工程竣工后,如未发现承包商拖欠农民工资等违法违规现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连本带息一次性返还承包商。通过推行投标人投标担保、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以最大程度地防止和遏制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确保工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把好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三道关口
对于市外建筑业企业没有办理进榆登记备案的不允许参加工程投标,中标后没有领取《市外建筑业企业进榆单项工程登记书》,没有办理承包商履约担保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竣工后,对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资的一律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对市外进榆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新开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确保建筑市场规范有序运行,促进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再上新台阶
二OO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