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9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2007年12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在昆明主持召开了《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戴光禄副主任、省政府王俊强副秘书长以及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法制委、、省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旅游局、省环保局、省文物局、省宗教局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出席了新闻发布会,并邀请了省内外20余家新闻媒体单位对《条例》和新闻发布会进行宣传报道。
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程政宁同志和省建设厅副厅长郭五代同志分别作了题为《依法加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努力开创云南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新局面》和《认真学习贯彻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承历史文脉》的重要讲话。讲话对《条例》制定和颁布实施的必要性、迫切性,《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作了充分的阐述,并对下一步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