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新建居住建筑今起严格执行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
来源:哈尔滨建设网 2008-09-27 10:26:23
近日,市建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必须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等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要求。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50%以上设计标准和有关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黑龙江省实施细则》,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参照执行。
《通知》还要求,所有新建采暖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采暖系统必须安装供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并达到供热计量要求;所有新建供热工程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凡我市新开工或进行销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将所建、所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信息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同时,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检测等机构,执行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要求,做出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