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6年全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来源:哈尔滨建设网 2008-09-25 10:21:44

哈建发〔2006〕109号

 

  

在哈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松北区、呼兰区、开发区建设局、监察局,各县(市)建设局、监察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和《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全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类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2006年哈尔滨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对全市在建工程及各县(市)、开发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情况进行执法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哈市辖区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在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检查内容

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在建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施工许可制等各项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一)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履行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监理合同备案、施工合同备案、招投标备案、工程质量监督、安全文明施工监察、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程序。

(二)建筑工程承发包管理情况。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等问题;投标单位是否存在陪标、串通投标等问题;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项目以及出卖证照、图签等问题;是否存在合同内容与中标通知书不相符以及“阴阳合同”等问题;是否存在行业强行垄断承包工程的问题。

(三)建设工程监理情况。施工关键工序、部位是否实行旁站监控;监理单位是否存在越级监理、违法转让监理业务、虚假监理、同体监理等问题;是否存在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或与建设、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问题;现场监理机构组成人员是否与备案情况相符,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四)工程质量管理情况。是否建立健全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施工现场计量器具的配置是否满足施工需要,计量检定及器具的使用抽查记录是否符合要求,砼、砂浆试块留置组数及现场标养设备是否满足规范规定;各类桩基础的基桩检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根据工程结构特点确定结构实体检验方案,重要构件特别是悬挑构件选定数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是否具有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复试检测;卫生间及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施工时有无乱凿洞及随意破坏预留孔洞;有无管线通过梁、楼板、砌体时造成削弱结构的问题;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设计单位是否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

(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情况。施工单位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贯彻落实;是否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开复工手续;监理单位是否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起重机械设备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是否经过检测部门检测,是否存在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极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龙门架和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是否按规定拨付,是否专款专用;有关人员是否进行安全培训,是否持证上岗;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进行了专项治理。

(六)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与被拖欠的施工单位签订了偿还工程款协议;新开工项目是否按规定在开工前支付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按要求组织开展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是否存在不依法行政、执法不严、违法不纠、以罚代管或降低处罚标准等问题;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干预工程承发包、以权谋私、包庇纵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活动等问题。

三、检查方法

(一)本次执法大检查从市建委、市监察局抽调部分工作人员,组成5个联合检查组,由处级干部带队,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对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由检查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并给予经济处罚: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2.应招标工程规避招标、建设单位擅自发包的;

3.有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或无证、越级施工行为的;

4.工程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

5.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

(三)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检查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档案,作为资质年检行业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建筑业企业和执业人员,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一年内不予批准晋升资质等级或者资质增项;对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单位和执业人员,一年内不准在哈尔滨市建筑市场承揽工程项目,并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处理,同时通过哈尔滨市建设网综合信用评价平台和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四、检查时间

本次执法大检查分4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6月25日至6月30日)。由各在建工程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二)市区在建工程检查阶段(2006年7月1日至8月31日)。由市联合检查组,对市区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三)各县(市)、普查阶段(2006年7月1日至7月30日)。各县(市)、建设局要组成专门检查组,对本地区在建工程进行一次普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建委建筑市场执法大检查办公室。

(四)对各县(市)、在建工程复查阶段(2006年8月1日至8月15日)。由市联合检查组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11县(市)及开发区在建工程进行检查。

五、检查要求

(一)各受检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执法大检查,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检查通知复印发至施工现场,认真按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同时,应在施工现场准备好工程项目全部审批文件、内业管理资料和企业、执业人员资质(格)证书、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及自查自纠工作报告,提前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二)参加检查的工作人员要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与宣传法律法规结合起来,通过大检查进一步增强市场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促进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次执法大检查的组织领导,成立建筑市场秩序执法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魏  伟

副组长:吕玲义  张晓光

成员由市建委、市监察局及市建筑市场监察大队、建设工程质监总站、市政工程质监站、安全监察站、招标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市建筑市场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建筑管理处。地点: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市政府大楼东配楼654室,电话:86772754,邮编:150028,联系人:龚剑。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哈尔滨市监察局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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