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各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为提高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应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尽快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并于2007年3月以前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备案,同时要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和我厅的工作职能,为提高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应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质量事故。
(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建房屋建筑或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险情。
(三)本预案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交通、水利、铁道等专业工程。
二、工作机制
在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建设厅对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各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建立和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施工、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应根据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质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三、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包括自治区、市、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以及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应急工作责任制。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1、自治区建设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建设部应急工作制度及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见附件1、2、3、4),成立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厅长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专家组和救援组。建设厅负责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工作的部门,包括建设厅办公室、建管处、城建处、房产处、设计处等,由建管处牵头负责。应急职责包括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工作制度(见附件5),指导本地区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事故情况,指导、协调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市、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建设厅应急工作制度及职责分工,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分管领导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应急职责包括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工作。
(二)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1、施工单位应急组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质量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已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部质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四、应急准备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建设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质量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四)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多部门配合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五)各地区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主力军,建设系统的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应注意发挥专业施工单位的优势和特长,应对突发事件,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本地区建设工程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建设工程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建立健全预警联动机制及时消除隐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事故接警电话,负责接收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报警联络,并将报警信息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建设厅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救援接警联络电话(建管处):0951-5011154(值班);0951-5019460(传真),(自治区质监总站):0951-5010697(值班);0951-5030267(传真)。
五、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原则
有关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
2、报告程序
(1)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险情或重大事故后,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2)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建设厅。由建设厅建管处负责受理事故报告,涉及市政基础设施或已建房屋建筑的,与城建处或房产处沟通、协商后,上报有关领导。
(3)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建管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厅有关领导,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报告内容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险情或重大事故报告的内容:
(1)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建设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4)原因的初步分析;
(5)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二)救援程序
发生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立即启动本企业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本单位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同时报告县级及其以上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请求救援。
1、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故的级别启动相关预案。
2、自治区建设厅接警后,根据事故级别启动本预案,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指挥小组,具体指挥现场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行动。预案启动后,自治区建设厅建管处负责招集救援队伍、救援专家,并负责现场指挥小组的其它联络工作。
(三)事故处置
有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险情或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自治区建设厅派出督查组,赶赴现场监督检查,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由处领导带队;死亡5人及以上事故,由分管副厅长带队;死亡10人及以上事故,由厅长带队,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协助事故调查,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建设部续报有关情况。
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2、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四)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公众发布警告或者劝告,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六、应急终止
(一)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组织应根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和结束情况,及时向建设厅报告。
(二)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七、保障工作
(一)宣传教育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加预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并通过定期组织实战演习,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二)人员力量保障
自治区建设厅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检查。组建固定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等人员组成,承担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
3、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的任务。
附件:
1、宁夏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2、宁夏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示意图
3、建设厅重大质量事故应急指挥部通讯录
4、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
5、宁夏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制度
附件1
宁夏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一、建设厅重大质量事故应急指挥组织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建设厅分管副厅长
副指挥长:建设厅建管处长、办公室主任、城建处长、房产处长、设计处长、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站长
成员: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质量监督负责人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人、宁夏建设集团分管质量监督负责人及宁夏第一、二、五、四建筑公司、宁夏煤炭基建公司等负责人。
主要职责: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本地区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事故情况;指导、协调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二)应急办公室
应急办公室设在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为指挥部常设机构。
主 任: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站长(兼)
副主任: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兼)
联络员: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管理部主任(兼)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督导各市、县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准备演练;接警后的事故判断与启动应急程序后的指挥协调;信息传递;应急程序终止后的善后工作。
(三)专家组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专家组由建设厅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附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宁夏建设集团副总工程师任组长。
主要职责:预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隐患,在处理事故现场针对技术问题提出应急处置对策,为应急指挥部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救援组
现场应急救援组由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当地有救援能力的施工单位组成,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质量监督的负责人任组长。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抢救、消除事故隐患、清理事故现场等任务。
二、相关机构联系方式
(一)宁夏建设厅建管处
电话:0951-5011154;0951-5019460(传真)
邮箱:nxjstwqc@163.com
(二)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电话:0951-5010697(管理部);0951-5030267(传真)
邮箱:qzjzz@public.yc.nx.cn
(三)银川市建设局
银川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电话:0951-6723658;6739727(传真)
邮箱:ssjr690@126.com
(四)石嘴山市建设局
石嘴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电话:0952-2033690;2012500(传真)
邮箱:szn680502@126.com
(五)吴忠市建设局
吴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电话:0953-2012881;2012881(传真)
邮箱:wzj-2012881@163.com
(六)固原市建设局
固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电话:0954-2040157;2040157(传真)
邮箱:gyszjz@163.com
(七)中卫市建设局
中卫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电话:0955-6552015;6552013(传真)
(八)宁夏建设集团
电话:0951-2094344;2080433(传真)
附件2
宁夏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示意图
市、县级建设
施工单位
应急组织 行政主管部门
应急指挥机构 救援组
施工单位
工程项目部 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急组织
附件3
建设厅重大质量事故应急指挥部通讯录
附件4
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
附件5
宁夏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应急预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防范工作,及时做好质量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或已建房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出现重大质量隐患时。
第三条 各市、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实行联合承包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编制。已建房屋的产权、物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含规模、结构类型、工程开工、竣工日期(或计划竣工日期);
(二)建筑施工项目部基本情况。含项目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施工现场专职质量员等姓名、证书号码等;
(三)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援组织。包括具体责任人的职务、联系电话等;
(四)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
(五)事故救护单位。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市、县(区、市)医疗救护中心、医院的名称、电话,行驶路线等。
第六条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作质量报监的附件材料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区、市)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在本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示,要求本单位每位工作人员熟悉。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