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科技进步和林业事业的发展,结合林业工程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林业行业从事营林(种苗、造林、森林经营、森林资源调查与管理、林业区划)、园林绿化、森林资源利用(林产工业、采运)、林业机械加工、森林资源保护(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申报中、高级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五条 凡晋升上一级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要求,晋升中级达到称职、晋升高级达到两次以上优秀。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
(一) 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班毕业学历,被聘助理工程师3年以上;
(二) 大学本科毕业5年以上,被聘专业技术人员;
(三) 大学专科毕业7年以上,被聘专业技术人员;
(四) 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或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以认定工程师任职资格。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一) 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
(二) 具有硕士学位,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具有研究生班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三、 学历破格条件: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
1、 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2年以上。
2、 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7年以上。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1、 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6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2、 后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第七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 外语要求
(一) 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能够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 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能够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 计算机要求
(一) 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能够比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二) 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 专业理论知识
(一)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林业工程专业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
(二) 熟悉与林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三) 能参与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完成所承担的部分工作任务。
(四) 能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解决生产和实践中的一般问题。
二、 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 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曾独立完成或直接参加完成具有一定技术难度的工作,主持完成过地(市)级研究项目或主持完成过二项以上地(市)级项目子项目的研究,其中一项获地(市)级奖励。
(二) 能组织实施林业科研、生产、设计、施工等项目,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所撰写的总结文件、学术报告、技术规范等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并被有关部门采纳。
(三) 曾参与编写省(部)级行业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
(四)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胜任工作。
三、 业绩与成果
(一) 在独立承担或直接参与的研究工作中,做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1、 完成一项省(部)级重点项目,或对林业行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重点项目,经实践检验并经同行专家鉴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2、 完成的项目获得过市(地)级、省(部)级主管部门科技进步奖或专业奖项三等奖以上的奖励。
3、 研究的成果被市(地)列为推广项目。
(二) 著作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省级科技期刊上发表过一篇以上本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
2、 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二篇以上本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或二篇以上论文获奖。
3、 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市(地)级科技期刊上发表过二篇以上本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
4、 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5、 作为执笔者参加过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过1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 专业理论知识
(一) 熟练掌握林业工程方面的专业知识,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二) 熟练掌握与林业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 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主编过省(部)级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法规和管理办法。
(四) 在省级以上重大林业工程项目或课题研究中担任项目或课题主持人,工作被专家认可。
二、 工作经历和能力
(一) 具有比较丰富的研究实践经验,曾解决过复杂的技术问题,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能主持、制订并完成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标准、管理办法等,其中有行业通用标准不少于一项,并被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并付诸实施。
(二) 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的课题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地(市)级重点研究项目,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
(三) 在省(部)级以上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中担任总体设计、施工、科研、技术方面的主要负责人,并做出突出成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 能组织、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工作。
(五) 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技术审查、鉴定和验收工作。
三、 业绩与成果
(一) 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人员,在工作中做出以下贡献之一:
1、 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优秀成果奖、推广奖、星火奖)一项;
2、 获一项市(地)级、厅(局)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二项科技进步三等奖;
3、 主持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或新成果的推广不少于二项;或其研究成果被省(部)级列为推广项目,或被省(部)级专业主管部门决策采纳的。
(二) 著作方面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家级科技期刊上发表过二篇以上本专业或本专业有关的论文,论文应反映其学术水平和写作水平。
2、 作为主要撰写人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省级科技期刊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本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其中,至少二篇为第一撰写人,论文应反映其学术水平和写作水平。
3、 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三篇以上本专业或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或三篇以上论文获奖。
4、 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前三名)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5、 参加公开发表的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过3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申报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业绩与成果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