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质监字[2003]第8号
各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以及为其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提供依据,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建设厅以桂建管字[2003]50号文件向全区各市建委(建设局)转发了上述两个文件,并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文件要求将各自所在市、县(区)建委(建设局)填写好的“三个统计表”(样表见附件)汇总核实后,逐级上报市站或区总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未使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软件的县级站,应将 “三个统计表”函寄或传真至上级站;
二、 已使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软件的县级站,可直接将逐条记录通过上传下载工具传送到上级站,由软件自动生成“三个统计表”。
三、 各市级站应将本站及所辖各县级站的数据按“三个统计表”汇总后函寄或传真至区总站。
四、 上报时间:
1. 县级站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信息上报市级站;
2. 市级站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将上季度信息上报区总站。
五、 各站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请各站将本站负责此项工作的专人姓名、联系电话于9月25日前报区总站。总站负责此项工作的专人姓名:严 静;联系电话:0771-5855409、5861637(兼传真);E-mail:nnydy@tom.com。
六、 为实现数据上报和汇总统计的自动化,请未配置“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软件的各站应尽快配置,有关事宜请与区总站联系,联系人:王超英;联系电话:0771-5861637。
附件: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桂建管字[2003]50号)
注:“三个统计表”的“填报地区”栏请填写本站所有地地名。_______县(区)或市。
广西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
抄报:王芳春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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