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造价(定额)站:
最近,省建设厅建计【2002】221号《转发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中将“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取消,这是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房【2001】389号《关于明确工程定额测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八条“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我省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即行取消”发出的,意在执行新的收费名称,即“工程定额测定费”。
请各市站按照新的收费名称“工程定额测定费”执行,即按照施工企业所承担建安工程量的1.2%收取。贯彻执行皖价房【2001】389号文件。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