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建设局,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省质安总站《关于印发二00六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湘质安监字〔2006〕1号)和市建设局《关于对全市建设工程实行检测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岳建发〔2006〕22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和备案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委托方,检测机构为被委托方,双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要求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施工单位作为被检测工程的质量责任单位,不得委托检测试验(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需复检的除外)。
2、检测合同订立后5日内,检测机构必须将检测合同和相关资料提交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备案。未经备案或备案未获通过的检测机构不得开展相关检测活动。
3、检测合同备案应提交的资料除符合市建设局《关于对全市建设局工程实行检测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岳建发〔2006〕22号)文件规定外,还应提交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和见证取样检测计划。外来企业应按《岳阳市建筑市场外来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规定》提供《岳阳市外来检测企业验证登记备案申计表》及相关的检测工作场地、设备证明。检测方案和计划由检测机构在承接检测业务时根据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方案和计划中应明确检测批量、检测部位和检测数量。
二、工程质量检测行为
1、检测机构和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得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扰乱工程检测市场秩序。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建设项目,检测机构不得对其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2、工程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为检测提供必要的条件,根据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原材料进场计划及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为编制检测方案、计划提供数据,在建设、监理单位的见证下负责试件的取样制作。
3、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管,认真审核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加强对试件的制作、抽样和检测试验的见证和旁站监理。
4、检测机构应按照制定的检测方案和检测计划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对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应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工程质量检测监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检测进行严格监督。对未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和未办理检测合同备案而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测必须依法查处,凡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检测结果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对违反程序的检测行为,除按相关规定处罚外,应当责令通过重新检测、监督抽查和司法鉴定等措施予以改正,以保证工程质量。
2、严格审查检测合同备案时提交的各种资料,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或以低于检测成本价恶意竟争扰乱检测市场、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工程质量检测验收标准的不允许备案。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和工程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严格监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依据编制审定的检测方案和见证取样检测计划进行检测试验,当发生工程设计变更等情况时,应监督相关单位重新编制或补充检测方案。
4、在对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违反资质管理、不按建设标准进行检测、弄虚作假送检测试件试样、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数据等情况时,除责令改正外,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等规定进行处理。
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