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单位:
目前,我市建设工程采用桩基础的越来越多,桩基础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结构安全。但由于一些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开工不报建,不实行质量监督,不委托监理,相关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单位不严格按现行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履行各自职责,很难确保桩基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等强制性条文,并结合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通知如下:
一、必须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包括业主)不得先开工后报建,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得进行桩基工程施工,按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必须实行监理,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探、设计、施工、检测单位不按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办事,不得随意减少工作量或工程量。
二、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办事。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必须按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不得以减少所必须的工作(工程)量为代价进行低价恶性竞争。
三、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桩基施工方案审查、材料验收和旁站制度,对未实行监理的桩基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出具其质量合格文件。
四、桩基工程施工前,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施工、设计、勘察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桩基检测方法并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五、桩基工程施工完后,应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根据其检测报告及工程特点,再进行承载力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要采用两种或多种检测方法进行,以便相互补充、相互验证其检测结论。
六、桩基检测数量应满足规范要求。
1、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
检测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当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2、钻芯法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鉴别桩端持力层和测定沉渣厚度:
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10根。
3、低应变法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
①单桩单柱全数检测;
②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
③其它桩基工程的抽检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
七、桩基检测单位在承揽检测业务前,应持单位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书到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八、桩基检测单位在接受桩基检测任务后,应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检测方案,连同桩基检测合同一并报监督工程师审查。
九、桩基检测单位必须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地完成检测作业,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十、桩基工程施工完毕后,作为分部工程必须经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及监督部门进行阶段性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以上通知望各单位各部门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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