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滁州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 2008-09-15 16:31:31
      
< src="/UpLoadFolder/2008\09\15\200891531307.jpg" border=0>

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

抽取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招标办、市交易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现将《滁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滁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元月二十三日
 
 
滁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评标活动,充分发挥滁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作用,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滁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依据滁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及有关法律和相关文件,建立评标专家计算机随机抽取系统。
    2、在滁州市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管理中心)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招标评标专家应在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名册滁州分册(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滁州分册)中随机抽取确定,也可以根据专业需要在省专家库中抽取,但必须事先征得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3、招标单位代表(或委托代理机构)须持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会同招投标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正式开标40分钟前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取系统进行评标专家抽取工作。
    4、交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招投标监管部门审核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确定的抽取专家人数和专家库类型。按抽取顺序通知被抽取的评标专家,在满足评标委员会人数时,则不再继续抽取、通知。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不能满足评标委员会的需要时,可继续抽取至符合法定人数为止。对不能出席评标会的评标专家,应在抽取通知单上注明原因。
    5、交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在监督部门人员监督下,现场拨打手机或电话,通知确定评标专家。手机、电话以拨打两次为限。
    6、在接到评标通知时,专家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7、评标专家滁州分册中的专家成员,若有工作调动或者变更联系方式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以保证有效联络及准确回避。
    8、在专家抽取过程中,如遇有类似停电、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等不可预测的事件发生,可使用人工抽取。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 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出现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而不主动回避的,经查实,系统将取消其后续六个月被抽取的机会。
    情况严重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10、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评标专家人数不够的可以补抽:
     (1)所抽取的评标专家,经查实确有本办法第9条规定需要回避的;
     (2)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3)同一工程项目评标,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可保留前两位);
     (3)其它情况,需要补充抽取的。
    11、专家评委抽取工作完成后,交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即时打印参加评标会的评标专家出席表,一式三份,招标单位、招投标监管部门、有形建筑市场各一份。该表只显示随机号码和评标专家编号,不显示评标专家的姓名、单位、住址、电话等内容。
    12、专家评委抽取一览表,由招标单位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等签字确认,有形建筑市场存档。
    13、本办法由滁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14、本办法于2007年2月1日实施。
 
                                                                         二○○七年元月二十三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