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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项目招标投标
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2004]56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精神,现就当前我市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行为
1、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为建筑活动提供信息交易、服务的场所。全市的招标报名工作统一指定在各地交易中心进行,由交易中心统一办理交易登记、公告等事项,不得将报名工作放在招标代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向当地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建造师)级别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进一步完善资格预审制度
1、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有形建筑市场提供见证服务。当符合预审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数量在12个及以下时,招标人必须允许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超过12个时,必须在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监督下,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不少于12个申请人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随意减少投标申请人数量。
2、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劳社字[2004]68号通知精神,在对外地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时,必须核验该投标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投标单位、项目经理(建造师)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证明原件。
3、对由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原因导致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企业,从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当日起至解除暂扣期间,进行工程投标时,资格预审不予通过;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之前已经通过资格预审进入投标程序,并入选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之前已经中标的,在申请施工许可时,不颁发施工许可证。
4、为加强对投标项目经理(建造师)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允许担任一个施工项目(标段)管理,不允许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标段)管理工作,以确保项目经理(建造师)定人定岗。各级建管部门在参与招投标资格审查时,应当登陆系统密码锁网查询,对违反规定参加招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投标资格。
5、受市建委委托,市招标办承担对各县、市招投标资格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市本级的资格预审工作,并应做好资格预审记录,对资格预审的结果承担责任。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严格把关。
三、进一步加强招标文件的备案与审查
1、为有效控制投标过程中压级压价、恶性竞争行为,确保工程质量,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招标文件必须严格按照定额管理部门确定的工程类别进行发包,不得随意降低工程类别。执行费率一般可在规定类别费率基础上下浮1-3个百分点,经济适用房可下浮3-5个百分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利润率可下浮10%。因压级压价、搞“阴阳合同”给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支付造成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2、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盲目压缩工期,招标文件对工期的确定,在比定额工期提前15%以内视为合理工期,业主对工程的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应控制在比定额工期提前30%以内,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应明确承担由此增加的施工措施费用。增加的施工措施费用可按工程造价的1%-3%计取,各级建管部门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应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的不予备案。
3、自2006年6月1日起,招标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滁州市建委《关于发布滁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标准的通知》(建安字[2006]104号)的规定,列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出。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招标投标 监督管理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筑业协会。
抄送:省建设厅建管处,省招标办,市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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