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建管[2006]345号
各市建委:
“十一五”是我省实现奋力崛起、推进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我省将继续加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力度,工程建设任务量大面广,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我省已经连续多年保持工程质量的平稳态势,但是,工程质量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工程质量监管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为了促进我省城乡建设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工程质量工作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要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更新工程质量观念,树立工程质量关系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关系经济效益、关系生活幸福的观念,把抓好工程质量与创建平安安徽、构建和谐社会、实践以人为本、促进科学发展结合起来。尊重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贯彻“四节一环保”的技术要求,用全寿命周期的投入产出来评价工程建设的好坏。
要清醒地认识到工程建设正从供方市场向需方市场转变,人们对工程质量的需求已经呈现出多样性,显示出“安全、合格、满意、精品”四种不同的质量需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不应代替需方决定质量的标准,而应对工程的安全、健康、环保、节约方面做出基本的规定并予以贯彻执行。
二、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
经常听取本地区质监工作汇报,深入基层调研质监工作情况,及时掌握质监工作动态,正确认识质量工作形势,牢固树立质量责任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
积极主动地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当前工程质量工作,争取理解支持,加大对质监工作的投入,解决质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更好地发挥工程质量监管对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作用。
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促进监督队伍建设。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考核;按照《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监督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质监工作经费。
逐步整合监管资源,引导各级质量、安全、执法机构合为一个机构,分流人员、精干队伍、提高效能;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展情况,推进质监机构向行政执法机构转变。
三、加大工程质量奖惩力度
大力表彰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鼓励质量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和工程建设各方积极主动地做好工程质量工作。
通过政策措施鼓励开展创建优质工程、用户满意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精品工序活动。
凡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过错,造成严重质量缺陷或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不能评优、评先。不符合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有严重使用功能缺陷的工程不能参加评优和科技示范工程评选。
对严重违反质量管理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或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限制其市场准入,甚至将其清除出建筑市场。
四、着力增强质监工作效果
加强对工业园区、开发区内工程和市政工程、村镇工程、装修工程、小区配套工程、招商引资工程质量的监管。对建筑市场混乱,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地区要反复进行监督检查,持续追踪其整改情况。
加快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高度重视质量信息发布工作。及时上报和公布重大质量事故信息,定期公布质量投诉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适时公布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信息,适时发布质量警示信息。
加强质量检查员、检测试验员和质量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他们的质量管理水平。对质量管理混乱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集中进行质量教育。
加快建立健全以质量责任制为核心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使各项质量责任切实落实到人、能够追究到人。
五、不断推进质监工作改革
适应形势发展,按照“安全、合格、满意、精品”四个层次的质量目标进行分类监管。对私人投资的工业项目和自建自用项目,按安全(包括环保、健康,下同)标准控制;对商品住宅和政府投资工程要严格按合格标准控制;对其他项目,在不违反强制性标准、没有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只要符合约定的标准、投资方满意,即可同意其验收交付使用;对创建精品工程,要引导有关各方按照精品工程要求,加强过程控制。
改变单一的项目监督方式,推行区域监督,即按属地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区域监督有项目监督和非项目监督二种方式。对一些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或者工期很短的项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非项目监督方式:不要求报监或报监后不编质量监督方案,通过受理投诉、举报、巡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对严重违法违规或有安全隐患的项目一旦发现,严肃查处。
实施差别化监管。根据需方的质量目标、工程特点、项目质量管理水平编制不同的工程质量监督方案,采取不同的监督方法,签署不同的监督验收意见。
尽快建立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法人代表、(单位、项目)行政、质量、技术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工程质量状况登记制度,实施统一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本,使严重违法违规或有安全隐患的工程得不到法律上的认可,失去交易价值。
不断改进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使其能够促使工程建设各方重视工程质量,加强质量管理;使其能够堵塞质量管理漏洞,解决质量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安徽省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