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管[2005]46号)

来源:滁州市建筑管理信息网 2008-09-14 16:58:00

关于转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管[2005]46号

 

各市建委、财政局,合肥市建管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社会投资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委托项目所在市、县金融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在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应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书面同意。

二、住宅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二十四个月。

三、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前,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要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应通知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保修。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时应检查工程质量保证金落实情况。

五、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安徽省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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