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工程建设交易活动中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送审稿)
为在我市工程建设交易活动中,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业从业人员健康成长,促进全市反腐倡廉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教育,建立健全工程建设交易活动中反商业贿赂的工作机制
在工程建设交易活动中治理商业贿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预防与惩戒相结合。要结合建设领域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治理,使全市的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错误观念基本得到纠正,经营行为基本得到规范。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建设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思想和行为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来,充分认清工程建设交易活动中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振奋精神,树立信心,切实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抓紧抓实。各级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含勘察设计、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下同)及其从业人员(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责任人、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师)(下同)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运用以案释法,法制讲座,制发宣传材料,预防提醒和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经常开展警示教育,使建筑业从业人员增强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同时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建设交易活动中治理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全力营造健康的建筑业商业文化。
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工程建设交易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决定成立由市纪委牵头,建立监察、检察、建设部门参加的滁州市工程建设交易活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交易活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并定期召开会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完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做法,出台有关业务方面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以及存在有犯罪苗头的行为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检察机关通报。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也要就查办工程建设交易活动中犯罪案件的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结合查办案件,深入分析,研究和总结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和变化规律与趋势,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找管理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进言献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证在工程建设交易活动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依照建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案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给予不良信用记录、限制市场准入以及必要的经济处罚。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确定的事项督办和落实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
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工程建设交易活动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指导下,要认真梳理容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健全制度,加强监管。当前要围绕工程建设交易活动中的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五大环节,解剖麻雀,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应招标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企业。政府投资及国有投资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并实行项目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建设单位成立由纪检、工会等部门参加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对项目实施管理。项目实施前将单位业主委员会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纪检机构备案。
政府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体的项目工程招标,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管理的各项制度。
1、严格工程招标信息公开制度。招标信息必须在省级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公布,提高招标活动透明度;
2、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严禁建设单位排斥潜在投标人。为防止招标企业围标或串标以及建设单位针对特定投标人搞缩小范围、圈定目标、明招暗定的行为。市场准入应按工程类别确定企业的准入资格,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申请人不能拒绝投标;
3、强化招标文件的备案监管。招标文件编制主体必须合法,权责明确;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必须完整,评定标准和方法及定标程序和方法必须量化、细化、具体详尽,严禁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针对某一投标人的特点,编制有利于该投标人中标的招标文件;
4、完善专家评审制度。要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保证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履行职责。要严格专家的准入和清出制度,设立全市统一的专家名册,实行资源共享。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及其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
(二)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对政府投资以及国有投资占主体的项目,为防止建设单位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巧立名目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办理竣工决算、违规分包等变相索贿的行为以及防止一些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通过给予建设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商业贿赂,虚设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等方式骗取工程款的行为,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市场管理下列有关规定。
1、严禁工程项目肢解分包,严格控制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进行总承包,分包企业必须与总包企业签订合同,分包项目工程款必须由总包企业支付给分包企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严禁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使用指定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确需自主采购的设备,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自行采购设备应以招标方式择优选择设备供应商。
2、严格工程变更结算程序。项目变更必须经施工企业预算,报监理工程师鉴证,由业主代表签字,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否则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列入工程决算。
3、严格工程款支付制度。施工合同必须明确工程款支付的方式、时间与额度。竣工验收前工程款支付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90%。施工企业承诺垫资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以借贷方式解决,在施工合同备案前,施工企业必须把垫资部分汇入建设单位指定的帐户。
4、强化工程结算管理。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内及时审结,并根据结算报告,按合同约定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否则除向人民法院起诉外,工程不得办理竣工备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有下列行为,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报告:
1、对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招投标行为以及违反招标文件进行招标和评标委员会违反规定进行评标的行为,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宣布暂停招标,并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2、对于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以及违反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实质条款签订阴阳合同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施工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发现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对上述拒不改正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召集相关责任人进行戒勉谈话,督促其改正。仍拒不改正的,移交执纪、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发挥信用体系作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保证我市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要广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倡导“诚信兴业、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新风尚。同时发挥纪检、检察、建设、监察行政执法部门职能作用,创新监管模式,改变过去建筑市场监管中查事不查人的状况。
(一)近快出台《滁州市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律公约》,使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做到“六不”:不以不正当手段争项目,争利益;不与业主签订阴阳合同;不非法出借、转让、出卖、涂改有关证书;不非法转让、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偷工减料,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不合格工程不交付使用;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材料供应商货款。
(二)实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度。要在《滁州市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律公约》的基础上,完善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以加强诚信建设,落实廉政责任制为重点,开展诚信企业、诚信个人活动,制定我市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执业规范。对在建工程推行廉政责任书制度。今后,所有工程在工程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均需以廉政责任书的形式对反商业贿赂予以承诺,实行悬剑监督。
(三)发挥信用约束作用,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对失信的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实行“差别监管,从严管理”。逐渐形成“守信者得到补偿,失信者受惩罚”的良好市场环境。
1、对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处的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商业贿赂案件,发现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商业贿赂的行为,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要对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实行“黑名单”制度,限制企业的从业资格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对建筑业企业的从业人员以及评标专家组成人员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一律取消执业资格。对从业人员所在建筑业企业给予D级不良信用记录,暂停一个月以上承揽工程,直至取消从业资格,对外地建筑业企业给予清出滁州建筑市场的处罚。
建筑业企业应强化对其从业人员管理,严禁以自己企业名义为其他企业从业人员或社会人员提供挂靠经营。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管理中,发现建筑企业或其从业人员提供挂靠经营的,给予被挂靠企业D级不良信用记录,暂停一个月以上承揽工程,直至取消从业资格,对外地建筑业企业给予清出滁州建筑市场的处罚,给予提供挂靠的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取消其执业资格的处罚。挂靠人员是建筑业企业的从业人员,追究该企业的管理失察责任,给予该建筑业企业C级以上不良信用记录,暂停一个月以上承揽工程,直至取消从业资格,对外地建筑业企业给予清出滁州建筑市场的处罚。
2、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建筑业企业C级以上不良信用记录,暂停一个月以上承揽工程,直至吊销从业资格,对外地建筑业企业给予清出滁州建筑市场的处罚;对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给予C级以上不良信用记录,暂停二年承揽工程,直至吊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1)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通过陪标、串标获得工程项目的;
(2)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给予业主方、评标委员会成员、业主方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当利益取得中标权的;
(3)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将工程违法转包的;
(4)招标代理机构迎合建设单位或串通施工企业,违规编制招标文件有利于特定投标人中标的;
(5)监理单位签署不能反映工程实际状况的质量和安全文件以及对施工企业不实签证予以鉴证的;
(6)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明示或暗示指定设备供应商设备和材料供应商材料的;
(7)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通过虚设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以套取项目变更以及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
(8)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不符合决算程序的虚设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的列入决算的。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意见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滁州市人民检察院
滁州市监察局
滁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00六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