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安字[2006]281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开展2006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函[2006]104号)和省建设厅《关于2006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安[2006]22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体制,提高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总体水平,有效遏制和杜绝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现就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通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将可以减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降低一般伤亡事故发生的频率,充分体现“安全生产、预防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施工企业应成立以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的联络员,并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络员名单于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使我市建筑工程在防高坠、施工临时用电、模板支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脚手架、深坑基础等方面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得到较大提高,在高大模板、人工挖孔桩等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得到好的经验;通过专项治理,使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水平获得提高,使安全生产进一步深入人心,形成全系统人人重视安全的氛围;通过安全生产的专项治理,使“人”的行为安全、“物”的状态安全,才能有效遏制和杜绝建筑施工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不突破亡人事故指标;通过专项治理,全面推动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使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各县(市、区)建设局及各施工企业要把专项治理活动与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以专项治理为主线,贯穿到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市建委将把专项治理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
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布置如下:
1、防高坠。所有在建项目施工至一层顶时,必须使脚手架与工程同步,不能同步的必须设置平网防护,否则工程不得继续施工。“四口”、“五临边”、卸料平台及起重机械设备等容易发生高处坠落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落实到位。进入装饰阶段的工程在进行外装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工程进入外装时,所有高处作业必须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外脚手架。
2、施工临时用电的专项方案应经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执行TN—S系统。在本次专项治理活动中,将对我市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规范的现象进行大力整治。
3、深坑基础(含人工挖孔桩)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进行论证。人工挖孔必须执行《滁州市人工挖孔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
4、模板支撑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计算后,经总监审批后方可实施。高大模板工程还应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卸料平台安拆要有专项安拆方案和计算书,卸料平台不得附着在脚手架上且要做到支撑稳固,卸料平台上要张挂警示和限载标志。
5、所有沿街工程必须设置钢管脚手架,脚手架的装拆必须具有专业资质,所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开发区、高教园区、工业园区等施工现场从工程开工建设起必须处于安全监管受控状态。县级以下带资自建工程项目,特别是大型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必须到位。
7、各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贯彻落实,各施工现场的环境及农民工的生活环境应符合JGJ146—2004标准的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停工整改到位后方可复工。
8、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监理人员应有旁站监理日记,应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理,并留有痕迹。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要求施工企业进行整改,并在隐患未得到消除前,不得同意进入下道施工工序。
9、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中,应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一线操作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具体实施步骤
1、市建委、建管处通过全市二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针对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做了进一步动员部署,要求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施工企业确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广泛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的深入开展。
2、9月份,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并对属地施工企业及建设工程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自纠报告于9月底前报市建委。
3、10月中旬,市建委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1月初,市建委将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对我市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建立专项治理的长效机制。
5、11月底以前,市建委将我市专项治理经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建设厅,迎接省厅对我市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督查。
滁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00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