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滁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标准的通知
建安字[2006]10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经费落实到位,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部建办[2005]89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及安徽省现行工程造价费用定额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滁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见附表)予以发布,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辖区内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严格按发布的费率标准执行。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在确认工程类别时核定,并在工程类别确认通知书中明确。
三、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应按核定费率计算出费用总额,作为不竞争费用在招标文件中单独列出,不得作为竞争费率下浮。施工企业投标时,必须按要求对此项费用单独报价。专家评委评标时对未按规定单独报价,或报价低于核定额90%的,一律做废标处理,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四、所有建筑工程项目都应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实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应按核定的费率在合同中单列;实行定额(估价表)计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已含在综合系数内,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另行计取。
五、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招标发包、投标承包时,应明确制定预付、支付计划。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必须按不少于核定额的50%预付给施工企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预付不少于核定额的30%;余额按工程进度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必须在施工合同条款中约定。
六、各施工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加强本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开设专户、专款专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在办理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时,必须审验施工企业银行专户证明和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数额相一致的银行存款证明。
七、本通知由市建委委托市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1、滁州市实施安徽省定额计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2、滁州市实施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3、滁州市实施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定额)计价的工程类别确认通知书
滁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