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工程造价行业自律公约(讨论稿)

来源:滁州市工程造价信息网 2008-09-14 16:24:18
                            滁州市工程造价行业自律公约(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秩序和经营行为,促进本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制止和惩戒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不正当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本着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理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部令)、《建筑工程承包与发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97号部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150号部令)、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滁州市监察局、滁州市建设委员会滁建联字[2007]号《关于在工程建设交易活动中建立长效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
第三条.  本公约签约自愿。自愿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遵守本公约。签约企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服务、廉洁自律”的职业准则,遵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计价规范和造价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诚信敬业,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第四条.  本公约是规范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行为准则。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本市及外地进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是公约的监督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执行、实施本公约;负责受理违约事件的举报、投诉和申诉;负责组织部分签约企业对违约事件的调查核实与认定处理,并对签约企业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公约经三分之一以上签约单位提议,并以超过半数签约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七条.  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    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具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滁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相关不正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可列席滁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关于对违约或与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相关不正当行为调查处理的专题会议;
(三)对违约或不正当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 对投诉中涉及本单位的违约行为,本着实事求是、合理、    合法的原则进行辩护;
(五) 对滁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滁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六)投诉、举报签约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约行为应当以书面、具实名的方式报出,并附上相关证据。
二、    签约工程造价企业有以下义务:
(一)   自觉履行本公约;
(二)   派员参与或协助滁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
(三)   配合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
第八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共同维护行业自律公约,强化自我约束机制,积极推动工程造价行业职业道德建设。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以弄虚作假、串通围标、作弊、行贿、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竞争。签约企业应当遵守公共关系准则,同行间相互尊重、相互交流、友好合作。不得以不正当损害同行的信誉和名誉;不得妨碍同行的工作。
第十条.  签约企业应当按照安徽省皖价服[2007]86号制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收取咨询服务费用,费用下浮不得超过20%,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应当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不得有恶意压低服务费价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损害其它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自觉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委托方的信息秘密;不利用开展业务获取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不得转让和出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不得违规挂靠和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三条.  尊重其它同行单位的知识产权,不得抄袭、盗用其它单位的成果文件,不得探听同行商业机密。
第十四条.  签约企业不得以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当手段承揽工程业务。不得干预委托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选择,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方式垄断或变相垄断一个行业、部门、单位的业务;不得超越本企业工程造价资质证书等级承揽业务,严格按照核准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第十五条.  签约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活动中,应当依靠本企业自身的人力资源和技术力量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保密制度、执业操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等制度。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不得与相关单位或人员串通高估冒算或恶意压低工程价格;不得出具虚假成果文件,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签约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努力提高咨询服务质量,建立合法、适用、有本企业特征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体系,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签约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聘用职员,与职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委托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管理本企业人事档案。应当按照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职员支付劳动报酬,按国家规定交纳职员的社会保险,依法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签约企业应当尊重本企业职员的择业权,工程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可在签约企业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阻碍人才流动,原聘用企业应当为该人员出具推荐信或鉴定书。新聘用企业亦应当要求应聘人员提供原聘用企业出具的推荐信或鉴定书。聘用企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挖、拉其他企业的专职职员,不得聘用尚未与其他企业解除合同关系的职员。
第十九条.  签约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工程造价咨询专业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修订、研讨,积极参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相关的技术性示范文件、格式文件的制定、修订、研讨,积极保持与政府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的沟通,为提高本行业规范化程度和科学技术含量贡献力量。
第二十条.  签约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共同抵制社会上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防止各种不正之风侵蚀工程造价咨询行业。
第二十一条. 签约企业应当教育和要求本企业职员依法执业,讲究执业道德。在签约企业执业或从业人员,要自觉抵制社会上不良现象,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收取或索要委托单位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
第四章 惩戒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签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违约行为,给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受到相应的惩戒。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公约的违约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经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组织部分签约企业集体讨论后,分别给予不同的惩戒,惩戒分为:行业内部通报批评教育、责成书面检讨、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该单位存在的问题、向利害关系人公开赔礼道歉、强制培训、取消公约成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行业惩戒无效者或已构成行政处罚条件的,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其不良行为、按规定分别处以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签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行业中贡献突出的,在行业评比中获得优胜的,给予精神奖励或适当的物质奖励,并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由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滁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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