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和省人大内司委的要求,我办对安徽春阳律师事务所陆春阳律师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撤销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下称《审查建议》)进行了研究,并依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审查建议》中所涉及的《关于<颁发安徽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类别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建设厅、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发布,建定字[1994]47号文件,下称《通知》)、《安徽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省建设厅建定字[1993]492号文件,下称《定额》)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我办认为,《审查建议》中所指出的《通知》第三部分第三项关于“凡未办理《安徽省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证书》的施工企业,建设银行不予办理结算和拨款手续,建设单位可拒付工程间接费”的规定、《定额》第三部分关于“市政工程取费标准部分集体四级施工企业取费无计划利润”的规定与现行《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以及《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鉴于你厅《关于省人大领导批示所涉问题的函复》(建法函[2004]325号)中明确指出:《通知》、《定额》因不符合现行法律、规章规定已失效,同时考虑到《审查建议》中提到我省个别地方工程造价计价执法部门尚在执行失效规范性文件、建议你厅明确废止上述两件规范性文件,从根本上杜绝《审查建议》中一再指出的“因法的适用不一致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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