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的结算,既可以由承发包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也可以由相关部门评估确定。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的计算进行了约定,但由于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了变更,究竟以何种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就成了承发包双方争议的焦点。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B工程局,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A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号。
一、基本案情
1995年10月12日,河南A置业有限公司(原郑州A置业有限公司,1998年该公司改为现名,以下简称A公司)与中国B工程局(以下简称中建二局)签订了《郑州A国际贸易中心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补充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包括,中建二局为A公司建造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220号的“郑州A国际贸易中心大厦建设工程”,承建工程范围为全部土建和配套工程,具体包括:地基处理、主体结构工程、配套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部分装修工程;工期为1995年9月1日至1997年5月30日,总日历天数为638天;工程造价预算为39000万元,实际造价以竣工结算为准;中建二局对A公司实行如下优惠:不计取调迁费,按短途取费,按全民二级企业取费,中建二局垫资施工主体结构地下三层、地上两层(钢筋、水泥和木材由A公司供应),完成地面工程两层后按月支付进度款,主体工程完工后,A公司支付垫资总额的50%,余下的50%在工程竣工时,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中建二局。由于本工程工期要求较紧,为确保中建二局按质按期完成该工程,A公司向中建二局支付860万元工期奖,由其包干使用,采取分段支付的方法:1995年11月30日桩基工程完成后,支付款额40万元;1996年5月25日工程达到地上两层后,支付款额130万元;1996年12月31日主体工程完工后,支付款额260万元;1997年5月25日装饰工程完工后,支付款额130万元;1997年5月30日工程全部竣工后支付款额300万元。本工程被评为优良工程,A公司奖励中建二局300万元。承包方式和结算办法: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按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执行(单项变更增减不超过1000元,不予计算),执行河南省及郑州市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如有争议,请郑州市定额站协调,必要时报河南省定额站裁决。中建二局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提出竣工结算,A公司在接到中建二局竣工结算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工程款结算方式为,按A公司核实后的工程量和工作量于次月5日以支票形式支付,并扣除A公司供应的主材定额价,工程款支付按照核定价款的95%,余款待本工程竣工结算后清算。违约责任:A公司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中建二局造成的窝工等损失。中建二局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A公司代表可通知中建二局,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995年7月28日,中建二局入场开始工程桩的施工。1996年8月25日,中建二局致函A公司及监理公司,申报预算外签证用工及业主借工单价为每工日50元,并在函件中注明应在3日内予以答复,逾期即视为收文单位予以确认。A公司及监理公司当日签收该函,在3日内未作答复。1996年3月8日,中建二局收到A公司转来的40万元,在有关转账支票存根上注明为“转款”。1996年12月4日,A公司转中建二局100万元款,在有关转账支票存根上注明用途为“工程款”,中建二局在转账支票存根上签了字。在双方于2000年3月就工程款拨付情况进行核对时,双方已确认该笔款项为工程款,中建二局当时未提出异议。1997年6月3日,主体(即土建)工程完工。施工期间,中建二局已向A公司交纳各种罚款277800元,另有90700元罚款虽未实际交纳但驻工地代表已签字同意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1997年8月15日,发生电梯井火灾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建二局驻工地代表同意赔偿100000元。中建二局退还给A公司的材料折款为1557676元。在施工中,中建二局与有关分包单位进行过配合交叉施工,由A公司签收的预算外签证土建工程费用为922290.36元及施工交叉配合费1728905.50元。1999年5月25日以后,中建二局对已完工程进行了整修、完善。中建二局另收到的A公司所供钢材342.415吨,合计款项1077589.75元。A公司代中建二局向有关部门缴纳施工管理费、竣工评估押金及其他费用394165元。A公司共垫付应由中建二局支付的水电费1359925.25元。1998年4月17日,中建二局分别向A公司和有关监理单位提交了《郑州A国贸大厦工程土建部分结算书》,该《结算书》中确定的土建工程总造价为24612万元;同月27日,中建二局向A公司发出《工程款催付通知》,要求A公司全额支付拖欠工程进度款;同月29日,监理公司召集中建二局、A公司及监理单位——鑫城建设监理公司三方,在A工程部会议室召开主体工程经济工作会议,研究中建二局承包主体工程部分的结算问题,经与会人员认真讨论,最后决定,“三方依据施工合同、图纸、定额,并尊重事实的原则,抱着积极的态度,尽力使结算工作提前完成。对于工作中存在的分歧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尽力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谁有问题,谁向定额站打报告,最后以定额站批复为准。5月6日工程盘点和审核结算同时开始,分头进行。”之后,三方即按照此次会议所确定的原则和方法开始工程结算的核对工作。后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工程结算的核对工作没有继续进行。1998年8至9月份施工的空调、水及通风安装工程系由中建二局组织洋浦公司施工,由洋浦公司单独报验,A公司已将该部分工程价款1001245元直接单独与洋浦公司结算完毕。1998年6月,A公司取得A国贸中心A座《房屋所有权证》,A国贸大厦自1999年6月投入使用至今。中建二局未完成的合同约定的其他工程项目,A公司后来陆续分别委托他人施工完毕。截止1999年6月1日,A公司共支付给中建二局工程款为89760478.23元,其中土建工程部分已付工程款77886109.23元,安装工程部分已付工程款1187436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