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建筑工程款已成为建筑市场中的突出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规定,承包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权。但如何正当行使该项权利,却存在如何确定工程款、以何标准确定、权利的效力及如何行使等一系列问题,本文既从以上几个方面予以阐述。
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热的一直升温,全国各地房地产建设项目虽不断涌现,但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建设工程竣工后工程款的结算却越来越难,发包方拖欠承包方工程款的势头和矛盾也随之越来越严重,近年来因拖欠工程款而诉讼到法院要求解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这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不仅严重阻碍了建筑行业的发展,而且制约了投资效益的提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事实表明,拖欠工程款已成为我国建筑行业的最大特点和顽症,成为需切实解决的紧迫问题。据统计,到1997年底,全国拖欠工程款的累计数额已高达3566亿元,有的工程款拖欠数额庞大,有的工程款拖欠无期限。
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合同法》在第286条①规定了工程款
①、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的优先受偿权。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第286条作出详细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明确提出该项优先受偿权属
于法定的“优先权”,其效力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①。
因此,这无疑为我国法院解决拖欠工程款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
手段。同时,对于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保障承包人工程款权利的实现,拉动内需、推动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结合实际和法律,对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试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个人观点。本文所称的建筑工程价款均指符合《合同法》第286条的可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
一、建筑工程价款的确定
催讨工程欠款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难,确定工程最终造价难。加之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一个政策性、专业性强,且又是一个复杂、细致的建筑技术经济工作。不同结算标准,便得出不同的结果,不同的结果往往相差悬殊。给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带来不同的经济利益。实际中,常发生工程款无法确定,相互扯皮现象。发包单位采用拖延审价时间来作为拖欠工程款的主要手段,为了达到拖欠的目的常常以“付款没有依据”为由拒绝向承包人付款。致使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实现,无从保障。
①、《批复》第1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按《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前提是诉争的建筑工程价款已经确定,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债务关系得以明确。因此,确定具体的建筑工程价款是行使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关键。
1、建筑工程价款具体范围的确定
建筑工程价款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建筑工程价款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筑其他费用,预备费和经营性项目铺底流动资金组成。
《合同法》第286条中所称工程款按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可具体分为以下四部分:①、真接费,即直接成本。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价差。其中,定额直接费又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构使用费三部分。②、间接费,即间接成本或称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③、利润,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的费用。④、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筑税,教育费附加三种。
根据《批复》①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即可优先受偿的工程款范围应包括已经物化于已完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以及其它构成工程的价款的全部款项。按该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也包括由承包人垫付且确已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去的资金。但对承包人虽垫付了资金,但未真正用到工。
①、第3条: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程上的则不受《合同法》第286条保护。该垫付资金依法只属发包人和承包人企业之间的借款。
此外,按《批复》规定可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并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即因发包人违约逾期支付工程
价款的利息,因停工造成承包人施工人员停工、窝工以及材料设备闲置以及解除施工合同而承包人撤离现场等方面所致的经济损失。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不是工程款的本身。
2、建筑工程价款具体数额的确定
⑴、审计和审价
审计和审价虽是两个既不同的法律行为和法律概念但又有一定联系,两者均是建设经济领域中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专有名词。审计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投产试运行后,经过国家计委初步验收,国家审计机关对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质量,对国有资金运行状况按照审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评价,实行经济监督的行为。审价则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在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后,根据委托合同,国家定额及有关工程资料,对工程结算造价所作的审查核对工作。
两者具体存在以下区别:
①、主体不同:审计是由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价是由社会中介机构作出的。
②、评价依据不同:审计依据的是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我国现行财经制度对投资款的专款专用。审价依据的是工程合同、国家定额及现场鉴证等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