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清单规范 中可以利用不平衡报价的条款

  • 来源:建筑网   2017-11-10 15:46:27
摘要:

2008《清单规范》中可以利用不平衡报价的条款: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下的“注:如不使用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可不填定额项目、编号等 单价分析表中的人工费及机械设备费报得较高,而材料费报得较低。

2008《清单规范》中可以利用不平衡报价的条款
  条款号
  条款内容
  不平衡报价的表现形式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下的“注:如不使用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可不填定额项目、编号等 单价分析表中的人工费及机械设备费报得较高,而材料费报得较低
  4.7.6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拟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递交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应将确认的采购数量和调整材料单价通知承包人,作为双方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
  4.7.3
有经验的承包商在认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时,可以对适用于或类似于须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适用的综合单价报高
  4.7.4
有经验的承包商在认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会引起措施项目变化时,可以对适用于或类似于须增加的措施项目综合单价报高
  条款号
  条款内容
  不平衡报价的表现形式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下的“注:如不使用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可不填定额项目、编号等 单价分析表中的人工费及机械设备费报得较高,而材料费报得较低
  4.7.6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拟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递交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应将确认的采购数量和调整材料单价通知承包人,作为双方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
  4.7.3
有经验的承包商在认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时,可以对适用于或类似于须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适用的综合单价报高
  4.7.4
有经验的承包商在认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会引起措施项目变化时,可以对适用于或类似于须增加的措施项目综合单价报高
  条款号
  条款内容
  不平衡报价的表现形式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下的“注:如不使用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可不填定额项目、编号等 单价分析表中的人工费及机械设备费报得较高,而材料费报得较低
  4.7.6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拟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递交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应将确认的采购数量和调整材料单价通知承包人,作为双方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
  4.7.3
有经验的承包商在认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时,可以对适用于或类似于须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适用的综合单价报高
  4.7.4
有经验的承包商在认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会引起措施项目变化时,可以对适用于或类似于须增加的措施项目综合单价报高
   4.5.2
时间型不平衡报价,能够早日结账收款的项目可适当提高报价
  4.5.3
工程量型不平衡报价,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可适当提高单价
  4.7.2
承包商在仔细研究施工图纸后认为图纸和实际工程要求不符,可以先把这部分报以低价,待变更后提高价格
   施工期内,当物价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条款号
   不平衡报价的表现形式
  4.5.2
时间型不平衡报价,能够早日结账收款的项目可适当提高报价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4.7.2
承包商在仔细研究施工图纸后认为图纸和实际工程要求不符,可以先把这部分报以低价,待变更后提高价格
  4.7.6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拟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递交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应将确认的采购数量和调整材料单价通知承包人,作为双方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7.4
有经验的承包商在认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会引起措施项目变化时,可以对适用于或类似于须增加的措施项目综合单价报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