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0-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潍坊市xxxxxx有限公司 (单位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xx小区x期xxxx住宅楼 (应含名称、用途、方位、分期开工的注明期别等)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或者发包人自筹
竣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分期开工的工程,按照期别应分别确定开工和竣工时间,并填入附件单位工程一览表。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如果建设单位招标要求优良,且不可更改,则将优良做如下定义:(五大主体验收时达到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要求。优良工程申报且复验时达到建筑工程质量协会规定的优良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约计 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工程量清单
合同订立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州、盟)
住所: 住所: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传真: 传真: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承包人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0、进度计划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15、工程质量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安全防护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9、工程设计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2、竣工验收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3)质量保修责任;
35、违约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38、工程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0、保险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通用条款的有关约定。但涉及工期、质量、价款的约定,无论解释顺序,均以组成合同文件的最后一次约定为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其他行政法规和规章。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地方通用做法和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4、图纸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全权代理发包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隐蔽工程以及中间交工工程验收。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将监理委托合同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书面提交承包人并予以告知其委托监理人的权限。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期签证、工程签证、工程量的审核计量等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xxx 职务: 甲方代表
职权: 除5.2款监理工程师职权范围以外的其它所有发包人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权: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现场变更以及施工签证的办理确认、材料价格的确认、工程量的确认、承包人和发包人来往函件的确认、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以及专业分包的协调等。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7天,完成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具备施工条件,满足施工需要。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接至距离单项建筑物中心五十米半径范围内,并保证连续供应,满足施工需要。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将施工现场和公共交通道路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7日提供给承包人。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收到图纸后十四日内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10、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后10日内予以确认,逾期确认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已被发包人认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如发生“通用条款”第13.1款所列事项、以及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发包人迟于承包人材料供应计划要求的时间供材以及因发包人单独分包或者指定分包项目的工期迟于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阶段工期等原因导致的工期拖延,工期相应顺延。因延误工期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材料构件积压、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以及因迟延履行合同导致的承包人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价格上涨等全部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
四、质量与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依据图纸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9、工程试车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工程开工前7天,发包人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支付承包人。(群体工程单位工程分期开工的,按照先期开工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预付)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日内承包人按照每月完成工程量并于每月25日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在收到已完工程量报告3日内审核完毕,作为每次拨款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段落支付款的,承包人在该段落完成前三日提交发包人,发包人三日内审核完毕,作为每次付款的依据。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执行“通用条款”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凡是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每次拨款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所含定额用量及相应的工程款付款比例扣回,结算后按照以下约定全额扣回:定额含量等量的材料,在按规定计取采购保管费后按预算价格或合同约定的价格扣除;以工程量清单综合价格作为结算方式的,在计取采购保管费后按照投标文件报价单中计入的材料价格扣除),超过定额含量供材的,超供部分按实际采购价格扣除,与定额含量相比欠供的,由发包人以实物方式予以补齐。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结算执行“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后90天内审核完毕,否则,视为承包人结算报告已被认可。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一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除了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支付承包人利息外,每延期支付一天,还应按照应付款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违约金。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工期迟延,每拖期一天竣工,承包人支付拖期单位工程造价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人负责无偿修理至工程合格,因修理造成工程拖期的,工期不予顺延。
由于发包人工程甩项、单独分包工程致使工程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或者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 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请填写仲裁委员会名称);
38、工程分包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五十年一遇的大风、大雨、大雪、冰雹等恶劣天气以及雷击、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其它执行“通用条款”。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照政府规定执行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凡是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应设置如下履约保证金缴纳和返还的条款:
1、工程开工之日起七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万元(群体工程按照单位工程造价占全部工程造价的比例分别保证)
2、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工程验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返还1/2,按照约定合同期限完成后返还1/2,承包人违约事实发生,其质量和工期违约金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够的从工程尾款中扣除。
3、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迟延,或者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导致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不能成立时,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且发包人必须按承包人要求的时间返还。
4、发包人迟延返还履约保证金,每延期支付一天,除了按应返还额度和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支付承包人利息外,还应每天按应返还额度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5、招标文件规定或者承发包双方协议可提前分阶段返还的,按照约定执行。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6、合同份数:
47、补充条款
47.1发包人必须凭承包人的书面授权和财务部门(含承包人所属的分支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收款收据或者发票向承包人支付款项,不得向承包人所属的任何其它部门和个人(含项目经理部及其组成人员)支付工程款项。否则,相应的支付行为承包人不予承认。(挂靠工程设立此条款)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潍坊市xxxxxx有限公司
承包人: 潍坊******有限公司
为保证xxxxxxxx商住楼(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它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工程范围为限 (发包人单独分包项目除外)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基础和结构工程为 建筑物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年,屋面防水工程为 五 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为 两 年。
3、供热、供冷为 两 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工程为 年。
5、其他约定: 装饰装修两年,卫生间、地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五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需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工程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工程合同价款的 3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3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额为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无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保修期开始之日起满一年返还保修金额的50%,满两年返还保修金额的50%,。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合同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xxxx年 xx月 xx日 xxxx年 xx月 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