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安全监督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   2019-07-17 14:46:15

摘要: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当前,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据统计,全国建筑业发生安全事故1948起,死亡2042人,同比分别上升16.4%和24%,分别占非矿山企业死亡事故起数(7982起)和死亡人数(5877人)的24.40%和34.74%。全国建筑行业发生事故263起,死亡291人,与去年同比分别上升6.5%和11.8%。仍分别占非矿山死亡事故起数的22.65%和死亡人数的27.79%

一、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当前,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据统计,2002年全国建筑业发生安全事故1948起,死亡2042人,同比分别上升16.4%和24%,分别占非矿山企业死亡事故起数(7982起)和死亡人数(5877人)的24.40%和34.74%。2003年1-3月全国建筑行业发生事故263起,死亡291人,与去年同比分别上升6.5%和11.8%。仍分别占非矿山死亡事故起数的22.65%和死亡人数的27.79%。进入7月份以来,部分地区连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建筑安全伤亡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据了解,某省今年1-8月建筑业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了152.9和217.6%。
分析认为,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总承包单位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以包代管;
二是施工方案针对性不强且不落实;
三是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
四是《建筑法》调整的房建范围以外的铁路、公路、桥梁、水利、水电、电力、电信和港航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成为安全监管的盲点,安全事故多发;
五是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建设施工单位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工程在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等。
造成这些事故直接原因中,高坠、坍塌、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仍然是建筑业安全事故的主要直接原因。据统计,2002年的建筑安全事故由高处坠落造成伤亡的占60%。
短期内连续发生建筑重大安全事故,显示当前建筑业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建筑业安全事故的抬头已经成为各级领导的心头之患,采取果断措施遏制安全事故高发的势头就成为安全监管部门的必然之举。
二、加强建筑业安全监管的措施在“抓两头、促中间”
建筑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千头万绪。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总结几十年来的实践经验,可以将其归纳为“两句话,六个字”,那就是“抓两头,促中间”。
(一)抓两头,就是要坚持很抓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完善
一是建筑市场“准入”。准入问题实质上就是建筑安全资格问题,凡是没有取得安全资格认证的企业,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市场目前正实行“建筑资质证”和“建筑安全资格证”双证准入制度。安全监管机构一方面要支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安全资质认证工作;另一方面,安全监管部门处在指导监督的地位,必须在监督上加大力度,促进安全准入制度得到有效的实施。
要以《安全生产法》第16条为依据,着手建立对公路、桥梁、铁路、水利、电力、电信、港航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管理,按照“严格市场准入,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关”的精神,建立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许可制度。从而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安全准入制度。
要进一步规范工程发包行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公开招标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对于由建设(投资)方自主选择施工单位的,必须严格检查施工单位相关资质,查验安全生产条件资格证。对于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发生事故的管理责任由建设(投资)方承担。
二是建筑市场“清出”。建筑市场建立“清出”制度,符合国家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
对建筑施工事故,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及时处理结案。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和国务院即将重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建议或力促事故发生地建筑市场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清出”制度,即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施工企业,导致发生严重事故者,停止招投标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工程承包资格的处罚。通过实施这一法律制度,形成淘汰和退出机制,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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