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来源:   2019-03-26 16:35:14

摘要: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2、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3、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4、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⑴、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⑵

1、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2、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4、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⑵、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⑶、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5、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6、起爆前应作好下列防护工作:
⑴、起爆应由值班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⑵、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⑶、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⑷、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
7、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导火索起爆时,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撤离线路及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火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其总长不得小于1m。
⑵、火花起爆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用火柴、烟头和打
⑶、火机。爆破中应记录起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⑶、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弥漫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⑷、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工点同时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在全部警戒和防护工作未完成之前,严禁任何一处起爆。
8、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9、处理瞎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瞎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⑵、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火索、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⑶、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⑷、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⑸、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⑹、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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