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桩基础设计一般规定

来源:   2018-07-09 11:06:24

摘要:1、管桩基础设计等级应同相应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采用三级划分,考虑到管桩基础在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以及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和软土地区的二层、二层以上地下室的基坑工程中,一般不采用。因此,在设计等级划分中未考虑。 2、管桩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和相应的抗力限值应按下列规定:当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量及计算桩基沉降时,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相应的荷载效应组合为标准组合和准永久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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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桩基础设计等级应同相应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采用三级划分,考虑到管桩基础在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坡上建筑物,以及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和软土地区的二层、二层以上地下室基坑工程中,一般不采用。因此,在设计等级划分中未考虑。

2、管桩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和相应的抗力限值应按下列规定:当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量及计算桩基沉降时,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相应的荷载效应组合为标准组合和准永久组合。

在根据材料性质确定承台高度,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考虑,采用荷载效应基本组合及相应的荷载分项系数。

3、规定管桩的最小中心距,是减少和防止打桩时引起相邻桩上浮、位移,而导致桩的承载力下降的重要措施。在桩基布置时,宜尽量确保桩承载力合力点与其上部结构竖向长期荷载作用点相重合。

要求桩端进入持力层一定深度,一是尽量提高桩端阻力,管桩在锤击能量作用下有明显的挤土作用,使桩端周围的土体挤密,达到增大阻力的效果,在临界深度范围内,桩进入持力层深度愈深,效果愈明显。二是保证和提高管桩基础的抗震性能。

对于摩擦型和端承型桩明确了相应的长径比,目的是限制当桩较长时,不宜采用小直径桩,以保证沉桩质量及减小对承载力的影响。

4、单桩承台和双桩承台的短方向,规定地梁的刚度、所受柱底的内力及抗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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