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来源:   2018-03-13 15:24:43

摘要:3.1.4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3.1.4工程施工项目应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这是工程施工准备中重要环节;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3.

下面是建筑网给大家带来关于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1总则

1.0.1为加强给水、排水(以下简称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以下简称原“规范”)颁布执行已有11年之久.对我国给排水管道工程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近些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和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的提高,施工机械与设备的更新,管材品种及结构的发展:原“规范”的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给排水管道工程建设与施工的需要。为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特对原“规范”进行修订,并将《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内容纳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修订后的《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定位于指导全国各地区进行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工作的通用性标准,需要明确施工(含技术、质量、安全)要求,对检验与验收的工程项目划分、检验与验收合格标准及组织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共设施和工业企业的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外部的给排水管道工程,其主要针对城镇和工业区常用的开槽施工的管道,不开槽施工的管道、桥管、沉管管道及附属构筑物等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验收标准进行规定。

1.0.3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1.0.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给排水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管材、管道附件及其他材料的品种类型较多、产品规格不统一,产品质量会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及环境保护。为此,管材、管件及其他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产品标准。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供应生活饮用水管道的。卫生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规定。本规范推倡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1.0.4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绐排水管道工程建设与施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当工程有具体要求而本规范又无规定时,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或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本规范所引用的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均为现行且有效的,条文中给出编号,以便于使用时查找。

2术语

2.0.1压力管道pressurepipeline

本规范指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给排水管道。

2.0.1压力管道沿用了原“规范”的术语,定义为管道内输送的介质是在压力状态下运行,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给排水管道:并以此来界定压力管道和无压管道。

2.0.2无压管道non-pressurepipeline

本规范指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给排水管道。2.0.3刚性管道rigidpipeline

主要依靠管体材料强度支撑外力的管道,在外荷载作用下其变形很小,管道的失效是由于管壁强度的控制。本规范指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管道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道。

2.0.32.0.6刚性管道、柔性管道、刚性接口和柔性接口的术语参考了《管道工程结构常用术语》CECS8396和《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在结构设计上柔性管道、刚性管道的区分主要是考虑或不考虑管道和管周土体弹性抗力共同承担荷载。柔性管道失效通常由管道的环向变形过大造成,因而在工程施工涉及到基础处理与回填要求不同。

2.0.4柔性管道flexiblepipeline

在外荷载作用下变形显著的管道,竖向荷载大部分由管道两侧土体所产生的弹性抗力所平衡,管道的失效通常由变形造成而不是管壁的破坏。本规范主要指钢管、化学建材管和柔性接口的球墨铸铁管管道。

2.0.32.0.6刚性管道、柔性管道、刚性接口和柔性接口的术语参考了《管道工程结构常用术语》CECS8396和《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在结构设计上柔性管道、刚性管道的区分主要是考虑或不考虑管道和管周土体弹性抗力共同承担荷载。柔性管道失效通常由管道的环向变形过大造成,因而在工程施工涉及到基础处理与回填要求不同。

2.0.5刚性接口rigidjointofpipelines

不能承受一定量的轴向线变位和相对角变位的管道接口,如用水泥类材料密封或用法兰连接的管道接口。

2.0.32.0.6刚性管道、柔性管道、刚性接口和柔性接口的术语参考了《管道工程结构常用术语》CECS8396和《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在结构设计上柔性管道、刚性管道的区分主要是考虑或不考虑管道和管周土体弹性抗力共同承担荷载。柔性管道失效通常由管道的环向变形过大造成,因而在工程施工涉及到基础处理与回填要求不同。

2.0.6柔性接口flexiblejointofpipelines

能承受一定量的轴向线变位和相对角变位的管道接口,如用橡胶圈等材料密封连接的管道接口。

2.0.32.0.6刚性管道、柔性管道、刚性接口和柔性接口的术语参考了《管道工程结构常用术语》CECS8396和《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在结构设计上柔性管道、刚性管道的区分主要是考虑或不考虑管道和管周土体弹性抗力共同承担荷载。柔性管道失效通常由管道的环向变形过大造成,因而在工程施工涉及到基础处理与回填要求不同。

2.0.7化学建材管chemicalmaterialpipelines

本规范指玻璃纤维管或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塑料管(简称玻璃钢管)、硬聚氯乙烯管(UPVC)、聚乙烯管(PE)、聚丙烯管(PP)及其钢塑复合管的统称。

2.0.7化学(又称化工)建材管的术语参考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将施工安装方式类似的硬聚氯乙烯管(UPVC)、聚乙烯管(HDPE)、玻璃纤维管或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塑料管(FRP)、钢塑复合管等管材统称为“化学建材管”,而不涉及其他类别(PBABS等管材)的“化学管材”;并将玻璃纤维管或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塑料管简称为“玻璃钢管”,以便于工程施工应用。

2.0.8管渠canalditchchannel

指采用砖、石、混凝土砌块砌筑的,钢筋混凝土现场浇筑的或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装配的矩形、拱形等异型(非圆形)断面的输水通道。2.0.9开槽施工trenchinstallation

从地表开挖沟槽,在沟槽内敷设管道()的施工方法。

2.0.10不开槽施工trenchlessinstallation

在管道沿线地面下开挖成形的洞内敷设或浇筑管道()的施工方法,有顶管法、盾构法、浅埋暗挖法、定向钻法、夯管法等。2.0.11管道交叉处理pipelinecrossprocessing

指施工管道与既有管线相交或相距较近时.为保证施工安全和既有管线运行安全所进行的必要的施工处理。2.0.12顶管法pipejackingmethod

借助于顶推装置,将预制管节顶入土中的地下管道不开槽施工方法。2.0.13盾构法shieldmethod

采用盾构机在地层中掘进的同时,拼装预制管片或现浇混凝土构筑地下管道的不开槽施工方法。2.0.14浅埋暗挖法shallowundercuttingmethod

利用土层在开挖过程中短时间的自稳能力,采取适当的支护措施,使围岩或土层表面形成密贴型薄壁支护结构的不开槽施工方法。2.0.15定向钻法directionaldrillingmethod

利用水平钻孔机钻进小口径的导向孔,然后用回扩钻头扩大钻孔,同时将管道拉入孔内的不开槽施工方法。2.0.16夯管法piperammingmethod

利用夯管锤(气动夯锤)将管节夯入地层中的地下管道不开槽施工方法。2.0.17沉管法sunkenpipelinemethodimmersedpipelinemethod

将组装成一定长度的管段或钢筋混凝土密封管段沉入水底或水底开挖的沟槽内的水底管道铺设方法,又称沉埋法或预制管段沉埋法。

2.0.17沉管法主要有:浮运法(或漂浮敷设法)指管道在水面浮运()到位后下沉的施工方法;底拖法(或牵引敷设法)指管道从水底拖入槽内的施工方法;铺管船法指管道在船只上发送并通过船只沿规定线路进行下沉的施工方法。

2.0.18桥管法bridgingpipelinemethod

以桥梁形式跨越河道、湖泊、海域、铁路、公路、山谷等天然或人工障碍专用的管道铺设方法。2.0.19工作井workingshaft

用顶管、盾构、浅埋暗挖等不开槽施工法施工时,从地面竖直开挖至管道底部的辅助通道,也称为工作坑、竖井等。2.0.20管道严密性试验leaktest

对已敷设好的管道用液体或气体检查管道渗漏情况的试验统称。

2.0.202.0.23给水排水管道的功能性试验包括管道严密性试验(1eaktest)和管道的水压试验(waterpressuretest)。管道严密性试验应包括管道闭水试验(waterobturationtest)和管道闭气试验(pneumaticpressuretest)。本规范分别给出了水压试验、闭水试验和闭气试验的术语解释。

其他术语从工程实践实际应用的角度,参照《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J125、《管道工程结构常用术语》CECS8396及有关标准、规程中的术语赋予其涵义,但涵义不一定是术语的定义。同时还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也不一定是国际通用的标准术语,仅供参考。

2.0.21压力管道水压试验watefpressuretestforpressurepipeline

以水为介质,对已敷设的压力管道采用满水后加压的方法,来检验在规定的压力值时管道是否发生结构破坏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允许渗水量(或允许压力降)标准的试验。2.0.22无压管道闭水试验waterobturationtestfornonpressurepipeline

以水为介质对已敷设重力流管道()所做的严密性试验。2.0.23无压管道闭气试验pneumaticpressuretestfornonpressurepipeline

以气体为介质对已敷设管道所做的严密性试验。

2.0.202.0.23给水排水管道的功能性试验包括管道严密性试验(1eaktest)和管道的水压试验(waterpressuretest)。管道严密性试验应包括管道闭水试验(waterobturationtest)和管道闭气试验(pneumaticpressuretest)。本规范分别给出了水压试验、闭水试验和闭气试验的术语解释。

其他术语从工程实践实际应用的角度,参照《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J125、《管道工程结构常用术语》CECS8396及有关标准、规程中的术语赋予其涵义,但涵义不一定是术语的定义。同时还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也不一定是国际通用的标准术语,仅供参考。

3基本规定3.1施工基本规定

3.1.1从事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3.1.1本条规定从事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这些都是工程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规定。

3.1.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订各项施工管理规定,并贯彻执行。

3.1.3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沿线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3.1.3本条根据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的特点,强调施工准备中对现场沿线及周围环境进行调查,以便了解并掌握地下管线等建()筑物真实资料;是基于近年来的工程实践经验与教训而作出的规定。

3.1.4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1.4工程施工项目应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这是工程施工准备中重要环节;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1.5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

3.1.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编制以及审批程序做出规定。施工组织设计的核心是施工方案,本规范重点对施工方案做出具体规定;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程序,各地、各行业均有不问的规定,本规范不宜对此进行统一的规定,而强调其内容要求和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3.1.6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3.1.7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对所交桩进行复核测量;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及时补钉桩校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2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不易被扰动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个;3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4不开槽施工管道,沉管、桥管等工程的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应根据施工方案进行设置,并及时校核;5对既有管道、构()筑物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3.1.73.1.8为施工测量条文,原“规范”列为施工准备内容。本次修订没有增加更多内容,主要考虑施工测量已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具体规定,本规范仅列出专业的基本规定。3.1.8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8的规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有关规定;对有特定要求的管道还应遵守其特殊规定。

3.1.73.1.8为施工测量条文,原“规范”列为施工准备内容。本次修订没有增加更多内容,主要考虑施工测量已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的具体规定,本规范仅列出专业的基本规定。3.1.9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9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工程所用的管材、管件、构()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应执行进场验收制和复验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0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腐与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1所用管节、半成品、构()件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坏、锈蚀或变质。3.1.12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3.1.13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不开槽施工、过江河管道或深基槽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1.1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对安全风险较高的分项工程和特种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1.14在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3.1.15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1.1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给出了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基本规定:

1款强调工程施工中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且在完成后进行检验(自检);第2款强调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互检),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规定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其后分项工程或下道工序。分项工程和工序在概念上应有所不同的,一项分项工程由一道或若干工序组成,不应视同使用。

3.1.16管道附属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3.1.17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3.1.18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2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3.2.1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4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7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9承担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1本条规定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础条件是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应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依序进行。

本条第7款规定验收批是工程项目验收的基础,验收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控项目,即在管道工程中的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一般项目,即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通常为现场实测实量的检验项目又称为允许偏差项目。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在相关条文中规定,检查数量未规定者,即为全数检查。

本条第10款强调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这是考虑外观(观感)质量通常是定性的结论,需要验收人员共同确认。

3.2.2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A在工程施工前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

3.2.2给排水管道工程的特点是线形构筑物工程,通常采用分期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时将一条管线分成若干单位工程;工程规模大小决定了工程项目的划分,规模较小的工程通常不划分验收批。本规范附录A给出了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验收批的原则划分,以供使用时参考。应强调的是在工程具体应用时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或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前由有关方共同确认。附录B在总结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多年来实践的基础上,列出了有关的质量验收记录表样式及填写要求。

3.2.3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3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4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3本条规定了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的4项条件:

1款主控项目,抽样检验或全数检查100%合格:

2款一般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合格率”的计算公式为:

抽样检验必须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依据本规范所给出的检查数量),随机地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验收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3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4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字

3.2.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质量验收全部合格;2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正确;有关质量保证资料和试验检测资料应齐全、正确。

3.2.4本条规定了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条件是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均验收合格。当工程不设验收批时,分项工程即为质量验收基础;其验收合格条件应按本规范第3.2.3条规定执行。3.2.5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管道接口连接、管道位置及高程、金属管道防腐层、水压试验、严密性试验、管道设备安装调试、阴极保护安装测试、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4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5当工程规模较大时,可考虑设置子分部工程,其质量验收合格条件同分部工程。

3.2.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涉及金属管道的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系统、管道设备运行、管道位置及高程等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以及管道使用功能试验应符合本规范规定;5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6当工程规模较大时,可考虑设置子单位工程,其质量验收合格条件同单位工程。

3.2.7给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管节、管件、管道设备等的验收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验收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验收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2.7本条规定了给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品处理的具体规定:返修,系指对工程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返工,系指对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返工或返修的验收批或分项工程可以重新验收和评定质量合格。正常情况下,不合格品应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发现,并应及时得到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验收批和相关的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本规范从“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出发,规定施工中所有质量隐患必须消灭在萌芽状态。

但是.由于特定原因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未能及时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且未能及时处理或为了避免经济的更大损失时,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根据不符合标准的程度按本条规定进行处理。采用本条第4款时,验收结论必须说明原因和附相关单位出具的书而文件资料,并且该单位工程不应评定质量合格,只能写明“通过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2.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8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强调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9验收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3.2.10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非开挖管道、桥管、沉管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3.2.11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

3.2.11本规范规定分包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派人参加;施工单位系指施工承包单位或总承包单位。

3.2.12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等有关负责人以及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应参加验收。

3.2.13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3.2.1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4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下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各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等规定.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3.2.15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4土石方与地基处理4.1一般规定

4.1.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资料,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4.1.1本条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规定制定的。

4.1.2给排水管道工程的土方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涉及围堰、深基()坑开挖与围护、地基处理等工程,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及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1.2本规范保留了对撑板、钢板桩沟槽施工的支撑有关内容.大型给排水管道工程还涉及到围堰、深基槽围护、地基处理等工程,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规定。

4.1.3沟槽的开挖、支护方式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等要求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保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4.1.4沟槽断面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槽底宽、槽深、分层开挖高度、各层边坡及层间留台宽度等,应方便管道结构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并尽可能减少挖方和占地:2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尽可能避免重复挖运;大断面深沟槽开挖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3沟槽外侧应设置截水沟及排水沟,防止雨水浸泡沟槽。

4.1.4管道沟槽断面通常分为直槽、梯形槽,大型管道、深埋管道和综合管道应采取分层()开挖、分层放坡,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大型管道划分见第4.5.11条的条文说明。

4.1.5沟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验槽;发现岩、土质与勘察报告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由建设单位会同上述单位研究处理措施。

4.1.5按照《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附录A.1.1条“所有建()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规定,基()坑开挖中发现岩、土质与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勘测资料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建设、设计、勘察、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处理,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

4.1.6沟槽支护应根据沟槽的土质、地下水位、沟槽断面、荷载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支护。4.1.7土石方爆破施工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4.1.8管道交叉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管道间最小净距的要求,且按有压管道避让无压管道、支管道避让干线管道、小口径管道避让大口径管道的原则处理;2新建给排水管道与其他管道交叉时,应按设计要求处理;施工过程中对既有管道进行临时保护时,所采取的措施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3新建给排水管道与既有管道交叉部位的回填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使回填材料与被支承管道贴紧密实。

4.1.8给排水管道施工时,经常与已建的或同时施工的给水、排水、煤气、热力、电缆等地下管道交叉;这些交叉的处理应由设计单位给出具体设计,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但是,已建管道尤其是管径较小的管道通常在开挖沟槽时才发现;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征得设计同意按照本条规定,进行管道交叉处理施工。

4.1.9给排水管道铺设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回填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制钢筋混凝土管道的现浇筑基础的混凝土强度、水泥砂浆接口的水泥砂浆强度不应小于5MPa2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的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3混合结构的矩形或拱形管渠,砌体的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4井室、雨水口及其他附属构筑物的现浇混凝土强度或砌体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5回填时采取防止管道发生位移或损伤的措施;6化学建材管道或管径大于900mm的钢管、球墨铸铁管等柔性管道在沟槽回填前,应采取措施控制管道的竖向变形;7雨期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漂浮。

4.2施工降排水

4.2.1对有地下水影响的土方施工,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围环境等要求,制定施工降排水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降排水量计算;2降排水方法的选定;3排水系统的平面和竖向布置,观测系统的平面布置以及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4降水井的构造,井点系统的组合与构造,排放管渠的构造、断面和坡度;5电渗排水所采用的设施及电极;6沿线地下和地上管线、周边构()筑物的保护和施工安全措施。

4.2.1本条对施工降排水方案主要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强调城市施工中降排水应对沿线地下和地上管线、建()筑物进行保护,以确保施工安全;降排水方案应经过技术经济比选,必要时应经过专家论证。

4.2.2设计降水深度在基坑()范围内不应小于基坑()底面以下0.5m4.2.3降水井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沟槽两侧应根据计算确定采用单排或双排降水井,在沟槽端部,降水井外延长度应为沟槽宽度的12倍;2在地下水补给方向可加密,在地下水排泄方向可减少。

4.2.3本条按照《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对管道沟槽降水井的平面布置作出具体规定。通常,降水井应在管道沟槽的两侧布置。4.2.4降水深度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抽水试验,以验证并完善降排水方案。

4.2.5采取明沟排水施工时,排水井宜布置在沟槽范围以外,其间距不宜大于150m

4.2.6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降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应及时用砂石等填实;地下水静水位以上部分,可采用黏土填实。

4.2.6本条强调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应及时用砂、石等材料填充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以防止人、动物不慎坠落,酿成事故。

4.2.7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降排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3沟槽开挖与支护

4.3.1沟槽开挖与支护的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沟槽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开挖断面图;

2沟槽形式、开挖方法及堆土要求;

3无支护沟槽的边坡要求;有支护沟槽的支撑形式、结构、支拆方法及安全措施;

4施工设备机具的型号、数量及作业要求;

5不良土质地段沟槽开挖时采取的护坡和防止沟槽坍塌的安全技术措施;

6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沿线管线及构()筑物保护要求等。

4.3.1沟槽开挖与支护的施工,通常采用木板桩和钢板桩,沟槽回填时应按照本规范规定拆除;在软土层或邻近建()筑物等情况下施工时,应采取喷锚支护、灌注桩等围护形式。

4.3.2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可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B——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mm)

Do——管外径(mm)

b1——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mm),可按表4.3.2选取;

b2——有支撑要求时,管道一侧的支撑厚度,可取150200mm

b3——现场浇筑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管渠一侧模板的厚度(mm)

4.3.2管道开挖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本条给出计算公式和参考宽度(4.3.2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表4.3.2在原“规范”表3.2.1基础根据工程实践经验进行了修改。混凝土类管指钢筋混凝土管、预()应力混凝土管和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金属类管指钢管和球墨铸铁管。

本规范中:Do表示管外径或公称外径,D1表示管内径或公称内径。

4.3.3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低于沟槽底面高程,且开挖深度在5m以内、沟槽不设支撑时,沟槽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4.3.3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规定,取消了原“规范”中“轻亚黏土”的类别;表4.3.3给出了沟槽的坡度控制值,供施工时参考;有当地施工经验时,可不必受表中数值约束。

4.3.4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影响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2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3堆土距沟槽边缘不小于0.8m,且高度不应超过1.5m;沟槽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设计堆置高度。

4.3.4本条对沟槽每侧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作出规定,堆土高度应在施工方案中作出设计;软土层沟槽坡顶不宜设置静载或动载;需要设置时,应对土的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

4.3.5沟槽挖深较大时,应确定分层开挖的深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1人工开挖沟槽的槽深超过3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度不超过2m

2人工开挖多层沟槽的层间留台宽度:放坡开槽时不应小于0.8m,直槽时不应小于0.5m,安装井点设备时不应小于1.5m

3采用机械挖槽时,沟槽分层的深度按机械性能确定。

4.3.5本条保留了原“规范”人工开挖的规定,现在沟槽开挖大多采用机械,因机械性能不同,沟槽的分层(步)开挖深度和留台宽度也不同,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

4.3.6采用坡度板控制槽底高程和坡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度板选用有一定刚度且不易变形的材料制作,其设置应牢固;

2对于平面上呈直线的管道,坡度板设置的间距不宜大于15m;对于曲线管道,坡度板间距应加密;井室位置、折点和变坡点处,应增设坡度板;

3坡度板距槽底的高度不宜大于3m

4.3.7沟槽的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沟槽的开挖断面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槽底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机械开挖时槽底预留200300mm土层由人工开挖至设计高程,整平;

2槽底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冻,槽底局部扰动或受水浸泡时,宜采用天然级配砂砾石或石灰土回填;槽底扰动土层为湿陷性黄土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3槽底土层为杂填土、腐蚀性土时,应全部挖除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4槽壁平顺,边坡坡度符合施工方案的规定;

5在沟槽边坡稳固后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沟槽的安全梯。

4.3.7本条对沟槽的开挖进行了具体规定,强调开挖断面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和采用天然地基时槽底原状工不得扰动;机械开挖时或不能连续施工时,沟槽底应预留200300mm由人工开挖、清槽。

4.3.8采用撑板支撑应经计算确定撑板构件的规格尺寸,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撑板构件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撑板厚度不宜小于50mm,长度不宜小于4m

2)横梁或纵梁宜为方木,其断面不宜小于150mm×150mm

3)横撑宜为圆木,其梢径不宜小于100mm

2撑板支撑的横梁、纵梁和横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根横梁或纵梁不得少于2根横撑;

2)横撑的水平间距宜为1.52.0m

3)横撑的垂直间距不宜大于1.5m

4)横撑影响下管时,应有相应的替撑措施或采用其他有效的支撑结构;

3撑板支撑应随挖土及时安装;

4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中采用横排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沟槽开挖深度不得超过1.0m;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每次交替的深度宜为0.40.8m

5横梁、纵梁和横撑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横梁应水平,纵梁应垂直,且与撑板密贴,连接牢固;

2)横撑应水平.与横梁或纵梁垂直,且支紧、牢固;

3)采用横排撑板支撑,遇有柔性管道横穿沟槽时,管道下面的撑板上缘应紧贴管道安装;管道上面的撑板下缘距管道顶面不宜小于100mm

4)承托翻工板的横撑必须加固,翻土板的铺设应平整,与横撑的连接应牢固。

4.3.9采用钢板桩支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件的规格尺寸经计算确定;

2通过计算确定钢板桩的入土深度和横撑的位置与断面;

3采用型钢作横梁时,横梁与钢板桩之间的缝应采用木板垫实,横梁、横撑与钢板桩连接牢固。

4.3.9采用钢板桩支撑可采用槽钢、工字钢或定型钢板桩,选择悬臂、单锚、或多层横撑等形式支撑。

4.3.10沟槽支撑应符合以下规定:

1支撑应经常检查,发现支撑构件有弯曲、松动、移位或劈裂等迹象时,应及时处理;雨期及春季解冻时期应加强检查;

2拆除支撑前.应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壁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制定拆除支撑的作业要求和安全措施;

3施工人员应由安全梯上下沟槽,不得攀登支撑。

4.3.11拆除撑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撑的拆除应与回填土的填筑高度配合进行,且在拆除后应及时回填;

2对于设置排水沟的沟槽,应从两座相邻排水井的分水线向两端延伸拆除;

3对于多层支撑沟槽,应待下层回填完成后再拆除其上层槽的支撑;

4拆除单层密排撑板支撑时,应先回填至下层横撑底面,再拆除下层横撑,待回填至半槽以上,再拆除上层横撑;一次拆除有危险时,宜采取替换拆撑法拆除支撑。

4.3.12拆除钢板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回填达到规定要求高度后,方可拔除钢板桩;

2钢板桩拔除后应及时回填桩孔;

3回填桩孔时应采取措施填实;采用砂灌回填时,非湿陷性黄土地区可冲水助沉;有地面沉降控制要求时,宜采取边拔桩边注浆等措施。

4.3.13铺设柔性管道的沟槽,支撑的拆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4.3.13铺设柔性管道的沟槽支撑采用打入钢板桩、木板桩等支撑系统,拔桩用砂土回填板桩留下的孔缝时,对柔性管两侧土的弹性抗力要有保证;对此,国外相关规范也在讨论是否应拔桩的问题。

4.4地基处理

4.4.1管道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天然地基的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加固。

4.4.2槽底局部超挖或发生扰动时,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超挖深度不超过150mm时,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夯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土的密实度:2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不适于压实时,应采取换填等有效措施。

4.4.2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沟槽超挖,遇有某种原因,造成槽底局部超挖且不超过150mm时,施工单位可按本条规定处理。

4.4.3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扰动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扰动深度在100mm以内,宜填天然级配砂石或砂砾处理;2扰动深度在300mm以内,但下部坚硬时,宜填卵石或块石.再用砾石填充空隙并找平表面。

4.4.3施工过程因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扰动,不超过本条规定时,可按本条规定处理。

4.4.4设计要求换填时,应按要求清槽,并经检查合格;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

4.4.5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和粉煤灰地基施工前必须按本规范第4.4.1条规定验槽并处理。

4.4.6采用其他方法进行管道地基处理时,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

4.4.7柔性管道处理宜采用砂桩、搅拌桩等复合地基。

4.4.7化学建材管等柔性管道.应采用砂桩、搅拌桩等复合地基处理,不能采用预制桩基础,也不能采取浇筑混凝土刚性基础和360°满封混凝土等处理方法。

4.5沟槽回填

4.5.1沟槽回填管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1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前,除接口外,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回填高度不应小于0.5m;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的其余部分;

2无压管道在闭水或闭气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

4.5.2管道沟槽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沟槽内砖、石、木块等杂物清除干净;

2沟槽内不得有积水;

3保持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不得带水回填。

4.5.3井室、雨水口及其他附属构筑物周围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室周围的回填,应与管道沟槽回填同时进行;不便同时进行时,应留台阶形接茬;

2井室周围回填压实时应沿井室中心对称进行,且不得漏夯;

3回填材料压实后应与井壁紧贴;

4路面范围内的井室周围,应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料回填,其回填宽度不宜小于400mm

5严禁在槽壁取土回填。

4.5.3本条中第5款不仅指井室、雨水口及其他附属构筑物周围回填,也指管道回填。

4.5.4除设计有要求外,回填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土回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槽底至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土中不得含有机物、冻土以及大于50mm的砖、石等硬块;在抹带接口处、防腐绝缘层或电缆周围,应采用细粒土回填;

2)冬期回填时管顶以上500mm范围以外可均匀掺入冻土,其数量不得超过填工总体积的15%,且冻块尺寸不得超过100mm

3)回填土的含水量,宜按土类和采用的压实工具控制在最佳含水率±2%范围内;

2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料回填时,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标准规定。

4.5.4回填材料质量直接影响到管道施工质量,必须严格控制;本条对回填材料质量作出具体规定。

4.5.5每层回填土的虚铺厚度,应根据所采用的压实机具按表4.5.5的规定选取。

4.5.5本条文表4.5.5压实工具中未列蛙式夯,尽管其目前在工程中还在使用,但因蛙式夯易引起安全问题且压实效果差.属于限制使用的机具.故本规范规定采用震动夯等轻型压实机具。

4.5.6回填土或其他回填材料运入槽内时不得损伤管道及其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每层虚铺厚度的用量将回填材料运至槽内,且不得在影响压实的范围内堆料;

2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的回填材料,应由沟槽两侧对称运入槽内,不得直接回填在管道上;回填其他部位时,应均匀运入槽内,不得集中推入;

3需要拌合的回填材料,应在运入槽内前拌合均匀,不得在槽内拌合。

4.5.7回填作业每层土的压实遍数,按压实度要求、压实工具、虚铺厚度和含水量,应经现场试验确定。

4.5.7本条规定正式回填前应按压实度要求经现场试验确定压实工具、虚铺厚度、含水量、每层土的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

4.5.8采用重型压实机械压实或较重车辆在回填土上行驶时,管道顶部以上应有一定厚度的压实回填土,其最小厚度应按压实机械的规格和管道的设计承载力,通过计算确定。

4.5.9软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土等地区的沟槽回填,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当地工程标准规定。

4.5.10刚性管道沟槽回填的压实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压实应逐层进行,且不得损伤管道;

2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胸腔夯实,应采用轻型压实机具,管道两侧压实面的高差不应超过300mm

3管道基础为土弧基础时,应填实管道支撑角范围内腋角部位;压实时,管道两侧应对称进行,且不得使管道位移或损伤;

4同一沟槽中有双排或多排管道的基础底面位于同一高程时,管道之间的回填压实应与管道与槽壁之间的回填压实对称进行;

5同一沟槽中有双排或多排管道但基础底面的高程不同时,应先回填基础较低的沟槽;回填至较高基础底面高程后,再按上一款规定回填;

6分段回填压实时,相邻段的接茬应呈台阶形,且不得漏夯;

7采用轻型压实设备时,应夯夯相连;采用压路机时,碾压的重叠宽度不得小于200mm

8采用压路机、振动压路机等压实机械压实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kmh

9接口工作坑回填时底部凹坑应先回填压实至管底,然后与沟槽同步回填。

4.5.11柔性管道的沟槽回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回填前,检查管道有无损伤或变形,有损伤的管道应修复或更换;

2管内径大于800mm的柔性管道,回填施工时应在管内设有竖向支撑;

3管基有效支承角范围应采用中粗砂填充密实,与管壁紧密接触,不得用土或其他材料填充;

4管道半径以下回填时应采取防止管道上浮、位移的措施;

5管道回填时间宜在一昼夜中气温最低时段,从管道两侧同时回填,同时夯实;

6沟槽回填从管底基础部位开始到管顶以上500m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回填;管顶500mm以上部位,可用机械从管道轴线两侧同时夯实;每层回填高度应不大于200mm

7管道位于车行道下,铺设后即修筑路面或管道位于软土地层以及低洼、沼泽、地下水位高地段时,沟槽回填宜先用中、粗砂将管底腋角部位填充密实后,再用中、粗砂分层回填到管顶以上500mm

8回填作业的现场试验段长度应为一个井段或不少于50m,因工程因素变化改变回填方式时,应重新进行现场试验。

4.5.11本条对柔性管道的沟槽回填的作出具体规定。

2款强调内径大于80mm的柔性管道,回填施工中宜在管内设竖向支撑,本规范参考相关规范的规定,主要是考虑施工时人工进入管道拆装支撑的因素。

3款管基有效支承角系指2a30°。管道基础中心角(2a)是设计计算得出的,加30°是考虑到施工作业的不利因素影响而采取的保险措施:该部位回填应采用木夯等机具夯实。

8款规定柔性管道回填作业前进行现场试验的试验段长度应为一个井段或不少于50m。其目的在于验证管材、回填料、压实机具及压实参数,以减少其后的补救处理发生机率,是基于各地的工程实践经验规定的。

4.5.12柔性管道回填至设计高程时,应在1224h内测量并记录管道变形率,管道变形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2%,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3%;当超过时,应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当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超过2%,但不超过3%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3%,但不超过5%时;应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挖出回填材料至露出管径85%处,管道周围内应人工挖掘以避免损伤管壁;

2)挖出管节局部有损伤时,应进行修复或更换;

3)重新夯实管道底部的回填材料;

4)选用适合回填材料按本规范第4.5.11条的规定重新回填施工,直至设计高程;

5)按本条规定重新检测管道变形率。

2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的变形率超过3%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5%时,应挖出管道,并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4.5.12本条规定了柔性管道回填至设计高度时,应在1224h之内应检测管道变形率,并规定了管道变形率控制指标及超过控制指标的处理措施。

柔性管在工程施上过程中允许有一定的变形,但这种变形必须不影响管道的使用安全;其变形指的是管体在垂直方向上直径的变化.又称为“管道径向挠曲值”、“管道径向直径变形率”或“管道竖向变形率”,本规范通称为“管道变形率”。“管道变形率”可分为“安装(初始)变形”和“使用(长期)变形”。“安装(初始)变形”反映了管道铺设的技术质量;“使用(长期)变形”反映了管道的管—土系统对土壤和其他荷载的适应程度,又称为“允许变形”。因此控制管道的长期变形量,首先应控制管道的初始变形量。

本规范所称管道变形率系指管道的初始变形量;在埋地柔性管道允许的变形范围内,竖向管道直径的减少和横向管道直径的增加大致相等,因此在施工过程中通常检验竖向管道直径的变形量。

我国目前关于柔性管道变形率的检测研究资料报道较少。欧洲标准(ENV10462001)规定,柔性管的初始变形率应控制在2%一4%的范围内;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ASNZS2566.1(增补11998)]规定,柔性管的初始变形率不应超过4%;考虑柔性管道变形率与时间的关系,欲控制管道的长期变形率,其初始变形率不得超过管道长期变形率的23

依据《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4.3.2条给出的金属管道和化学建材管道设计的变形允许值,本规范规定: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2%,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应不超过3%;当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超过2%,但不超过3%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3%,但不超过5%时;应采取更换回填材料或改变压实方法等处理措施。

当钢管或球墨铸铁管道变形率超过3%,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5%时:应采取更换管材等处理措施。

本规范中:d表示天,h表示小时,min表示分钟,s表示秒。

4.5.13管道埋设的管顶覆土最小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满足当地冻土层厚度要求;管顶覆土回填压实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与设计协商进行处理。

4.5.13本条规定给排水管道覆土厚度符合设计要求,管顶最小覆土厚度应满足当地冰冻厚度要求:因条件限制,刚性管道的管顶覆土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或管顶覆土压实度达不到本规范第4.6.3条的规定,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可采用混凝土包封或具有结构强度的其他材料回填;柔性管道的管顶覆土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可采用套管方法,不得采用包封混凝土的处理方法。

4.6质量验收标准

4.6.1沟槽开挖与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1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受水浸泡或受冻;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2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3进行地基处理时,压实度、厚度满足设计要求;检查方法:按设计或规定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检测记录、试验报告。一般项目4沟槽开挖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1的规定。

4.6.1本规范规定了检查()项目的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抽样频率);主控项目的现场检查方法多数为观察或简单量测,验收时应检查施工记录、检测记录或试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除有注明外应为全数检查,因此全数检查的检查项目只列出检查方法。

一般项目的检查数量(抽样频率)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来确定抽样范围和应抽取的点数,按所规定的检查方法检查;有些项目现场检查也采取观察和简单量测的检查方法。

4.6.2沟槽支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相关规定,对于撑板、钢板桩支撑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

1支撑方式、支撑材料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方案。2支护结构强度、刚度、稳定性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方案、施工记录。一般项目3横撑不得妨碍下管和稳管;检查方法;观察。4支撑构件安装应牢固、安全可靠,位置正确;检查方法:观察。5支撑后,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不应小于施工方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观察,用钢尺量测。6钢板桩的轴线位移不得大于50mm;垂直度不得大于1.5%;检查方法:观察,用小线、垂球量测。

4.6.2沟槽支护和支撑检查项目应作为过程检查,不宜作为工程验收项目。

4.6.3沟槽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1回填材料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观察;按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检测报告。检查数量:条件相同的回填材料,每铺筑1000㎡,应取样一次,每次取样至少应做两组测试;回填材料条件变化或来源变化时,应分别取样检测。2沟槽不得带水回填,回填应密实;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3柔性管道的变形率不得超过设计要求或本规范第4.5.12条的规定,管壁不得出现纵向隆起、环向扁平和其他变形情况;检查方法:观察,方便时用钢尺直接量测,不方便时用圆度测试板或芯轴仪在管内拖拉量测管道变形率;检查记录,检查技术处理资料;检查数量:试验段(或初始50m)不少于3处,每100m正常作业段(取起点、中间点、终点近处各一点),每处平行测量3个断面,取其平均值。4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4.6.31、表4.6.32的规定。柔性管道沟槽回填部位与压实度见图4.6.3

一般项目5回填应达到设计高程,表面应平整;检查方法:观察,有疑问处用水准仪测量。6回填时管道及附属构筑物无损伤、沉降、位移:检查方法:观察,有疑问处用水准仪测量。

4.6.3本条第3款柔性管道变形率的检查方法:方便时用钢尺量测或钻入管道用钢尺直接量测;不方便时可采用圆度测试板或芯轴仪在管道内拖拉量测;也可采用光学电测法测变形率,光学电测仪或芯轴仪已有定型产品。检查数量参考了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高密度聚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技术规程》DBJ01942005

计算管道变形率():变形率=(管内径一垂直方向实际内径)/管内径×100

4款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表4.6.31和表4.6.32规定。表4.6.3-2的规定参考了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高密度聚乙烯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技术规程》DBJ01942005规定柔性管道处于城市车行道路范围管顶覆土不宜小于1.0m,对管顶以上5001000mm(或由管顶至路槽底算起1.0m的深度范围)覆土压实度作出规定。

给水排水管道沟槽回填和压实的目的,除埋设管道后应恢复原地貌外,更重要的是起到保护管道结构的作用。若在沟槽回填土上修筑路面,除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满足道路工程回填压实要求;遇有矛盾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压实度又称为压实系数.评价压实度的标准有轻型击实和重型击实两种标准。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1中以重型击实标准为准,并给出了相应的轻型标准。本规范对刚性管道的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也给出这两种标准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给排水管道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多采用轻型压实工具,且习惯上以轻型击实标准为准;本规范中除注明者外,皆以轻型击实试验法求得的最大干密度为100%。

4.6.3中“管顶以上500mm.且不小于—倍管径”系指小口径管道;中、大口径管道应经试验确定。

5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预制成品管开槽施工的给排水管道工程。管渠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相关规定执行。

5.1.2管道各部位结构和构造形式、所用管节、管件及主要工程材料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1.2小规范中,管节系指成品管预制生产长度的单根管;管段指施工过程将一定数量单根管连接成的管段;管道指管节或管段按设计要求铺设安装完毕的管道。

5.1.3管节和管件装卸时应轻装轻放,运输时应垫稳、绑牢、不得相互撞击,接口及钢管的内外防腐层应采取保护措施。

金属管、化学建材管及管件吊装时,应采用柔韧的绳索、兜身吊带或专用工具;采用钢丝绳或铁链时不得直接接触管节。

5.1.4管节堆放宜选用平整、坚实的场地;堆放时必须垫稳,防止滚动,堆放层高可按照产品技术标准或生产厂家的要求;如无其他规定时应符合表5.1.4的规定,使用管节时必须自上而下依次搬运。

5.1.4本条规定了不同管材的管节堆放层数与层高,本规范表5.1.4管节堆放层数与层尚的规定取自工程实践的经验资料。供无具体规定时参照执行。

5.1.5化学建材管节、管件贮存、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止变形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长途运输时,可采用套装方式装运,套装的管节间应设有衬垫材料,并应相对固定,严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管与管之间、管与其他物体之间的碰撞;

2管节、管件运输时,全部直管宜设有支架,散装件运输应采用带挡板的平台和车辆均匀堆放,承插口管节及管件应分插口、承口两端交替堆放整齐,两侧加支垫,保持平稳;

3管节、管件搬运时,应小心轻放,不得抛、摔、拖管以及受剧烈撞击和被锐物划伤;

4管节、管件应堆放在温度一般不超过40℃,并远离热源及带有腐蚀性试剂或溶剂的地方;室外堆放不应长期露天曝晒。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堆放附近应有消防设施()

5.1.6橡胶圈贮存、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存的温度宜为-5~30℃,存放位置不宜长期受紫外线光源照射,离热源距离应不小于1m

2不得将橡胶圈与溶剂、易挥发物、油脂或对橡胶产生不良影响的物品放在—起:

3在贮存、运输中不得长期受挤压。

5.1.7管道安装前,宜将管节、管件按施工方案的要求摆放,摆放的位置应便于起吊及运送。

5.1.8起重机下管时,起重机架设的位置不得影响沟槽边坡的稳定;起重机在架空高压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与线路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电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5.1.9管道应在沟槽地基、管基质量检验合格后安装;安装时宜自下游开始,承口应朝向施工前进的方向。

5.1.10接口工作坑应配合管道铺设及时开挖,开挖尺寸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并满足下列规定:

1对于预应力、自应力混凝土管以及滑入式柔性接口球墨铸铁管,应符合表5.1.10的规定;

2对于钢管焊接接口、球墨铸铁管机械式柔性接口及法兰接口,接口处开挖尺寸应满足操作人员和连接工具的安装作业空间要求,并便于检验人员的检查。

5.1.11管节下入沟槽时,不得与槽壁支撑及槽下的管道相互碰撞;沟内运管不得扰动原状地基。

5.1.12合槽施工时,应先安装埋设较深的管道,当回填土高程与邻近管道基础高程相同时,再安装相邻的管道。

5.1.13管道安装时,应将管节的中心及高程逐节调整正确,安装后的管节应进行复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5.1.14管道安装时,应随时清除管道内的杂物,暂时停止安装时,两端应临时封堵。

5.1.15雨期施工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合理缩短开槽长度,及时砌筑检查井,暂时中断安装的管道及与河道相连通的管口应临时封堵;已安装的管道验收后应及时回填:

2制定槽边雨水径流疏导、槽内排水及防止漂管事故的应急措施;

3刚性接口作业宜避开雨天。

5.1.16冬期施工不得使用冻硬的橡胶圈。

5.1.17地面坡度大于18%,且采用机械法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施工设备倾翻。

5.1.18安装柔性接口的管道,其纵坡大于18%时;或安装刚性接口的管道,其纵坡大于36%时,应采取防止管道下滑的措施。

5.1.19压力管道上的阀门,安装前应逐个进行启闭检验。

5.1.20钢管内、外防腐层遭受损伤或局部未做防腐层的部位,下管前应修补,修补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的有关规定。

5.1.21露天或埋设在对橡胶圈有腐蚀作用的土质及地下水中的柔性接门,应采用对橡胶圈无不良影响的柔性密封材料,封堵外露橡胶圈的接口缝隙。

5.1.22管道保温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管道焊接、水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2法兰两侧应留有间隙,每侧间隙的宽度为螺栓长加2030mm

3保温层与滑动支座、吊架、支架处应留出空隙;

4硬质保温结构,应留伸缩缝

5施工期间,不得使保温材料受潮:

6保温层伸缩缝宽度的允许偏差应为±5mm

7保温层厚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22的规定。

5.1.23污水和雨、污水合流的金属管道内表面,应按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防腐层施工。

5.1.23本条规定污水和雨、污水合流的金属管道内表面。应按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防腐层;防腐层可在预制时设置,也可在现场施工。国外的相关规范对钢筋混凝土管道也有设置防腐层的要求,以便提高钢筋混凝土管道的防腐性能。

5.1.24管道与法兰接口两侧相邻的第一至第二个刚性接口或焊接接口,待法兰螺栓紧固后方可施工。

5.1.25管道安装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管道位置标识。

5.1.25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给排水管道安装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管道位置标识带,以便检查与维护。

5.2管道基础

5.2.1管道基础采用原状地基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状土地基局部超挖或扰动时应按本规范第4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岩石地基局部超挖时,应将基底碎渣全部清理,回填低强度等级混凝土或粒径1015mm的砂石回填夯实;

2原状地基为岩石或坚硬土层时,管道下方应铺设砂垫层,其厚度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3非永冻土地区,管道不得铺设在冻结的地基上;管道安装过程中,应防止地基冻胀。

5.2.1原状土地基,又称为天然地基,指既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过程中又未被扰动的地基。表5.2.1中对柔性接口刚性管道不分管径规定了垫层厚度,是来自工程实践经验。

5.2.2混凝土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基与管座的模板,可一次或两次支设,每次支设高度宜略高于混凝土的浇筑高度;

2平基、管座的混凝土设计无要求时,宜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15的低坍落度混凝土;

3管座与平基分层浇筑时,应先将平基凿毛冲洗干净,并将平基与管体相接触的腋角部位,用同强度等级的水泥砂浆填满、捣实后,再浇筑混凝土,使管体与管座混凝土结合严密;

4管座与平基采用垫块法一次浇筑时,必须先从一侧灌注混凝土,对侧的混凝土高过管底与灌注侧混凝土高度相同时,两侧再同时浇筑,并保持两侧混凝土高度一致:

5管道基础应按设计要求留变形缝,变形缝的位置应与柔性接口相一致;

6管道平基与井室基础宜同时浇筑;跌落水井上游接近井基础的一段应砌砖加固,并将平基混凝土浇至井基础边缘;

7混凝土浇筑中应防止离析;浇筑后应进行养护,强度低于1.2MPa时不得承受荷载。

5.2.2本条保留了原“规范”的混凝土基础及水泥砂浆抹带的接口内容,主要用于钢筋混凝土平口管排水管道工程,这类管道必须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基础来提高管材的支承强度和解决接口问题。

新的《混凝土低压排水管》JCT9232003颁布以来,各种预应力混凝土管都已被广泛用于排水管道;钢筋混凝土管的接口也普遍采用了承插口、企口及钢套筒等插入方式连接,采用橡胶圈的柔性接头钢筋混凝土管,不但施工简便,缩短了施工工期,且抵抗地基变形能力强。现浇混凝土基础的排水管道已非主流,且呈淘汰趋势;虽然无筋的混凝土平口管在有些地区仍在采用:但是本规范作为新修编的国家规范依据有关规定删除了无筋的混凝土平口管内容。

5.2.3砂石基础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铺设前应先对槽底进行检查,槽底高程及槽宽须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有积水和软泥;

2柔性管道的基础结构设计无要求时,宜铺设厚度不小于100mm的中粗砂垫层;软土地基宜铺垫一层厚度不小于150mm的砂砾或540mm粒径碎石,其表面再铺厚度不小于50mm的中、粗砂垫层;

3柔性接口的刚性管道的基础结构,设计无要求时一般土质地段可铺设砂垫层,亦可铺设25mm以下粒径碎石,表面再铺20mm厚的砂垫层(中、粗砂),垫层总厚度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4管道有效支承角范围必须用中、粗砂填充插捣密实,与管底紧密接触,不得用其他材料填充。

5.2.3本条对砂石基础施工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近些年来给排水管道,包括钢管、球墨铸铁管、化学建材管、钢筋混凝土管、预()应力混凝土管道工程已广泛采用弧形土基:开槽施工的弧形土基做法通常都用砂石回填,所以国内通称为“砂石基础”:砂石也属于岩土类,因此砂石基础实际上也是土基础。

弧形土基的回填要求,对刚性管道和柔性管道在腋角以下部分都是一样的,差别在于管道两侧回填土的压实度,柔性管道要求达到95%,刚性管道要求达到90%。本条规定管道的有效支承角范围必须用中、粗砂回填,主要考虑其有利于管周的力传递;现场有条件时也可使用砂性土,但应与设计协商。

5.3钢管安装

5.3.1管道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等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或焊接工艺,施工单位必须在施焊前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焊接试验,并应根据试验结果编制焊接工艺指导书;

2焊工必须按规定经相关部门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根据经过评定的焊接工艺指导书进行施焊;

3沟槽内焊接时.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证管道底部的焊缝质量。

5.3.2管节的材料、规格、压力等级等应符合设计要求,管节宜工厂预制.现场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节表面应无斑疤、裂纹、严重锈蚀等缺陷;

2焊缝外观质量应符合表5.3.21的规定,焊缝无损检验合格;

4同一管节允许有两条纵缝,管径大于或等于600mm时,纵向焊缝的间距应大于300mm;管径小于600mm时,其间距应大于100mm

5.3.2本规范中“圆度”是指同端管口相互垂直的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之差与管道内径Di的比值,也称为不圆度或椭圆度。

5.3.3管道安装前,管节应逐根测量、编号。宜选用管径相差最小的管节组对对接。

5.3.4下管前应先检查管节的内外防腐层,合格后方可下管。

5.3.5管节组成管段下管时,管段的长度、吊距,应根据管径、壁厚、外防腐层材料的种类及下管方法确定。

5.3.6弯管起弯点至接口的距离不得小于管径,且不得小于100mm

5.3.7管节组对焊接时应先修口、清根,管端端面的坡口角度、钝边、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5.3.7的规定;不得在对口间隙夹焊帮条或用加热法缩小间隙施焊。

5.3.7给排水管道钢管的对接焊口多为V形坡口,本条参考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中第5.0.5条和附录B.0.1的内容:清根即对坡口及其内外表面进行清理,应参照《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中表5.0.5的规定执行。

5.3.8对口时应使内壁齐平,错口的允许偏差应为壁厚的20%,且不得大于2mm

5.3.9对口时纵、环向焊缝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向焊缝应放在管道中心垂线上半圆的45°左右处;

2纵向焊缝应错开,管径小于600mm.错开的间距不得小于100mm;管径大于或等于600mm时,错开的间距不得小于300mm

3有加固环的钢管,加固环的对焊焊缝应与管节纵向焊缝错开,其间距不应小于100mm;加固环距管节的环向焊缝不应小于50mm

4环向焊缝距支架净距离不应小于100mm

5直管管段两相邻环向焊缝的间距不应小于200mm,并不应小于管节的外径:

6管道任何位置不得有十字形焊缝。

5.3.9本条第5款“直管管段两相邻环向焊缝的间距不应小于200mm”,来自原“规范”的第4.2.9.5条“并不应小于管节的外径”并参考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5.0.2.1条规定,以便解决实际工程应用不同规范规定的矛盾,且避免焊缝过于集中。

5.3.10不同壁厚的管节对口时,管壁厚度相差不宜大于3mm。不同管径的管节相连时,两管径相差大于小管管径的15%时,可用渐缩管连接。渐缩管的长度不应小于两管径差值的2倍,且不应小于200mm

5.3.11管道上开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干管的纵向、环向焊缝处开孔;

2管道上任何位置不得开方孔;

3不得在短节上或管件上开孔;

4开孔处的加固补强应符合设计要求。

5.3.12直线管段不宜采用长度小于800mm的短节拼接。

5.3.13组合钢管固定口焊接及两管段间的闭合焊接,应在无阳光直照和气温较低时施焊;采用柔性接口代替闭合焊接时,应与设计协商确定。

5.3.14在寒冷或恶劣环境下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清除管道上的冰、雪、霜等;

2工作环境的风力大于5级、雪天或相对湿度大于90%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3焊接时,应使焊缝可自由伸缩,并应使焊口缓慢降温;

4冬期焊接时,应根据环境温度进行预热处理,并应符合表5.3.14的规定。

5.3.15钢管对口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接口定位焊接。定位焊接采用点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点焊焊条应采用与接口焊接相同的焊条:

2点焊时,应对称施焊.其焊缝厚度应与第一层焊接厚度一致;

3钢管的纵向焊缝及螺旋焊缝处不得点焊;

4点焊长度与间距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5.3.16焊接方式应符合设计和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管径大于800mm时。应采用双面焊。

5.3.17管道对接时,环向焊缝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前应清除焊缝的渣皮、飞溅物;

2应在无损检测前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并应符合本规范表5.3.21的规定;

3无损探伤检测方法应按设计要求选用;

4无损检测取样数量与质量要求应按设计要求执行;设计无要求时,压力管道的取样数量应不小于焊缝量的10%;

5不合格的焊缝应返修,返修次数不得超过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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