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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0月1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发布),2003年和2011年,国家发改委分别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两个文件对该办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招标阶段区分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要求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提交不包括投标价格的初步投标文件,列明关于招标项目技术、质量或其他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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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的前提
前提要求首先要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被代理人的授权,是代理机构进行代理行为的前提,也是代理行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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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
甲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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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证
每个地方的政策也许有不同。就四川而言,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招标代理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比如备案、报名、开标都需要具备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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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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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网为建筑人士收集整理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详细建筑知识介绍。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发改委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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