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28民初220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挖掘机司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挖掘机司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
被告:**,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米东区。
被告: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31040521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5元,减半收取26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巴依尔塔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明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