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2-11-18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2015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告:***,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告: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310405214M。
法定代表人:李国超。
原告***与被告***、山东鸿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吉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崔海勃
书 记 员 都洪秀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