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27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0民初11081号
原告:重庆国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回龙寺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86246194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特1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219304。
原告重庆国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国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国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国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7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仇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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