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雷春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1-06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5民初28157号
原告: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特1号第1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江北区皇都凯盛宾馆,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特1号13楼。
经营者:***,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告:雷春于,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皇都凯盛宾馆、雷春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原告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重庆泰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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