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人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五老峰索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0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881执68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2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永济市五老峰索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宝荣,执行董事。
申请人永济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济市五老峰索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8)晋08民终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执行费59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8月6日起4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三台(未实际扣押),同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2400元,其中5900元用于缴纳执行费,剩余款项已经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将对被执行人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诉,因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未实际扣押,而其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祁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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