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路桥飞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奥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2-20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10民终3091号
上诉人杭州奥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路桥飞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杭州奥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杭州奥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杭州奥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820元,减半收取11910元,由上诉人杭州奥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项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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