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银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乳山桦南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7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91执恢153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烟台银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乳山桦南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74年3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57年1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57年3月1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银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乳山桦南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烟台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银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乳山桦南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华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4492.8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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