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粤0606民催8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海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海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号码:19735596的空白支票无效。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海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顾玮琦
审判员 周海民
审判员 蔡少娜
书记员 卢海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