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4-2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8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建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4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决建科公司向**支付2014年度未支付的劳动报酬97535.49元、2014年度未支付的劳动报酬97535.49元及2015年3月劳动报酬3950元的利息705.62元;判决建科公司将**2010年、2011年的工资支付证明单给**一份;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建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审法院将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分配给**错误,**的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应由建科公司承担。二审法院将**的劳动报酬划分为项目奖金和工资错误。二审法院根据建科公司提供的《广州市高级技工学校迁建工程项目设计合同》,确认**与该项目无关联性过于片面。**提交的录音资料足以证明建科公司2014年拖欠**度劳动报酬。综上,**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建科公司应向**支付的2014年度年终项目奖金金额问题。双方确认**每年年终的项目奖金是以**当年度参与的项目创收金额减去当年度**已收取的基本工资、预支奖金的计算方式核发,故本案中**要求建科公司支付2014年度的项目奖金,**应举证证明其在2014年度参与了建科公司的相关项目。由于建科公司仅确认**参加了广州农垦科技大厦项目,对**主张的其他项目建科公司不确认,**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参加了其他项目且该项目由建科公司承接,且根据建科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知广州市高级技工学校拆迁工程项目系案外人承接,与**的主张不相符,故综合双方的主张和证据,**主张其有参与建科公司的相关项目证据不足,二审法院认定建科公司应向**支付2014年度项目奖金10981.61元并无不当。**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田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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