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职业技术学院与广东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31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8民初1008号
原告:广东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014L。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兴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青,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88F。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华,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柏,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第三人: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248、250号金山大厦801自编8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8E。
法定代表人:许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基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志恒,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243204。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波,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东省建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7040。
法定代表人:万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扬彤,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广东职院”)诉被告广东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龙公司”)、第三人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诚公司”)、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以下简称“有色工程设计院”)、广东省建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职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兴建、胡青青,被告筑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新华,第三人公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基成、霍志恒,第三人有色工程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波,第三人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扬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1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的工程款1846955.9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846955.9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自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144755.1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就广东职业技术学院二期室内运动场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原告的二期室内运动场工程施工工作。约定工期为90日历天,合同价款为6156519.68元,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包干,由被告负责办理工程报建、施工报建手续等,且承诺双方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请求支付工程预付款1846955.90元(合同价30%),原告于2018年1月3日向被告支付该笔款项。被告在收到预付款后,未按约办理施工许可证,迄今为止,工程仍未施工。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4.2条,约定三通一平工程报建和施工报建手续由被告完成,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为违约行为之一;根据合同协议书第四.2条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包单,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约定,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被告坚持调整价格,拒不施工,此为违约行为之二;被告通过种种行为拖延开工,严重影响原告的整体工程建设,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遂于2019年8月15日发律师函要求被告面谈沟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事项,被告同意协商,但看到原告在建项目较多,需要耗费很多精力,故意拖延并趁机要求扣减莫须有的费用,不肯退还预付款,原告无奈才提起诉讼,并已请高明区公证处对施工现场进行公证,以保存证据。
被告广东筑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非原告对被告作出适当、合理的赔偿,希望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至今仍未施工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依法不成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是原告的合同义务,被告只是其委托代办人,被告已及时按合同约定代原告办理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相关手续并提交所有需要的资料。即使被告办不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该后果也应由原告承担。原告一直未能提供可以进行三通一平的施工场地给被告施工,是违约,监理单位至今未向被告出具开工指令,被告实际已经进场,已作围蔽、通路、初步平整土地、通水、通电、临建办公用房等,不能施工是原告造成的;2.本案合同合法有效,可以继续履行,而原告严重违约,已造成被告巨大损失,如果原告强行要求解除合同,应依法赔偿被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及期待收益约180万元。
第三人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2019年9月29日现场召开了关于案涉项目碰头会,就各方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提了几点要求,详见《粤职院建设记(2017)0929》。现场测量放线时发现现场四角坐标与图纸的四角坐标有出入,现场四角坐标有三分之一部分在山坡下,如果要实施,则填土工程量有待核实。在碰头会中,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进行了初步协商,需要设计单位核实或者变更,变更后造价再由建设单位及审计单位确定。关于未能发开工令的问题,由于案涉工程存在以下情况:1.施工前完成办理施工许可证、监督登记等行政许可审批备案告知,该项实际并未完成;2.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交底和会审未完成;3.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订货情况未完成;4.三通一平情况的临时设施配备,现场已完成临时设备,但场地平整未完成;5.各分项的施工技术交底未完成;6.工程基线标高复核情况、施工现场环境条件及其他应具备的开工条件未完成。基于上述六点,公诚公司无法签署开工令。
第三人广东有色工程勘察设计院辩称,其已经按时按量完成勘察案涉项目工作,作出勘察报告并向业主提交。
第三人广东省建工设计院有限公司辩称,2016年4月建工公司中标案涉项目,2017年1月签订设计勘察合同,经过与业主对接,在2017年2月把经审查的施工图纸交给业主,建工公司已完成了设计勘察合同。建工公司与有色工程设计院是联合体,负责对案涉项目进行勘察和设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20日,原告广东职院对广东职业技术学院二期室内运动场工程进行招标,被告筑龙公司中标,中标价为6156519.68元。2017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1.工程内容:广东职业技术学院高明校区室内运动场及配套等,室内运动场为地面一层建筑(室内局部为二层),建筑高度11.45m。项目总占地面积为5039.11平方米,建筑面积2572.44平方米,具体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2.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包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3.工期天数90日历天;4.合同价为6156519.68元,固定总价包干;5.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6.监理人为公诚公司,设计人为建工公司;7.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由承包人完成三通一平工作,费用已包含于中标价中。委托给承办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施工报建手续,竣工档案的整理、编制及移交;8.预付款支付比例为合同价款的30%。2017年11月28日,筑龙公司将广东职院“室内运动场”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资料提交给佛山市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建筑业管理科进行初审。2018年1月3日,原告广东职院向被告筑龙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1846955.9元。2018年11月26日,被告筑龙公司向原告广东职院发工作联系单,内容为:由于建设单位到目前为止提供的施工场地不能满足设计施工的要求,造成未能按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合同工期进行施工。筑龙公司提出与广东职院签订因材料价格风险管控补充协议。广东职院回复筑龙公司不同意签订补充协议,要求筑龙公司尽快施工并要求筑龙公司明确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筑龙公司回复暂时无法进场施工,及要求此项目结算时按施工时的政府指导价进行结算,并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另查明,广东职院对广东职业技术学院二期室内运动场工程施工场地范围内存在山坡。
再查明,佛山市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回复本院调查函:原告广东职院一直未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交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室内运动场”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申请,该局至今未出具涉案工程的施工许可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主张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支付利息。
关于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本案中,建设单位为广东职院,是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主体。根据双方约定,广东职院委托了筑龙公司办理申领施工许可证的事项,筑龙公司按照约定向佛山市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提交了申领施工许可的申请资料,并向广东职院报告了需要提供变更建设单位名称资料等情况,该局已进行了初审,可见筑龙公司已在履行受托办证事务。因广东职院一直未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交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申请,佛山市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至今未出具涉案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故未能完成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受托事务不能归责于筑龙公司。且广东职院应依法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义务不会因筑龙公司未能完成委托事务而免除,在明知筑龙公司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仍未完成委托事务的情况下,广东职院并未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履行法定义务,反而以筑龙公司未能完成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委托事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场地平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监理人为公诚公司,其陈述现场测量放线时发现现场四角坐标与图纸的四角坐标有出入,现场四角坐标有三分之一部分在山坡下,如果要实施,则填土工程量有待核实。勘查设计人为有色工程设计院、建工公司,其陈述施工现场确实有山坡,标高为7.39m至16.92m。广东职院承认施工现场有坡度。本院确认施工场地范围内存在山坡。根据合同约定,广东职院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场地等工作,并由筑龙公司完成“三通一平”工作,费用已包含于中标价中。因现施工场地范围内存在山坡,需要进行填土,已超出土地平整的范畴,故广东职院向筑龙公司提供的施工场地不具备施工所需要的土地平整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在广东职院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场地的情况下,筑龙公司有权拒绝广东职院要求其进行施工的要求。筑龙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广东职院以筑龙公司未进行施工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筑龙公司要求调整价格的问题。筑龙公司向广东职院提出调整价格的要求,已被广东职院拒绝。因筑龙公司未申请施工许可证及场地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原因导致至今未进行施工,故难以判定筑龙公司是否因调整价格被拒问题而拒不施工。广东职院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筑龙公司因调整价格被拒而拒不施工,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职业技术学院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4896元,减半收取274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职业技术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骏全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宇晴
书 记 员 蓝碧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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