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霆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1-28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5民初322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金霆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00665R)。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号南山智园**栋*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炜,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144547777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白沙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金霆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霆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霆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霆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计959元,由原告深圳市金霆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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