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茂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23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05执113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白沙路**,组织机构代码:14454777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茂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新吴区新洲路**织机构代码:32358853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机构代码:MA1MLWC1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茂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05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6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苏茂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250960元,支付5片型号为JAP6-60-270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组件对应款项3672元,律师费15000元。被执行人江苏茂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提供涉案《太阳能电池组件购销合同》项下的全部太阳能电池组件条码统计表。负担案件受理费2645元,执行费3944.4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茂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经营场所)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19年12月23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茂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但实际冻结金额过少,暂不宜扣划。
2、被执行人江苏茂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江苏茂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江苏茂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5、于2019年7月1日传唤被执行人江苏茂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已在东方专栏网站发布了悬赏执行公告。
6、鉴于被执行人江苏茂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茂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苏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对被执行人江苏茂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江苏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各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江苏茂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19年12月23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江苏茂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营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05执11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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